人母再婚未照顧8歲兒 29年後要求扶養費慘遭打臉

出版時間 2021/05/02
58歲康姓女子要求兒子支付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以她沒有照顧兒子而駁回。資料照片
58歲康姓女子要求兒子支付扶養費,台南地院法官以她沒有照顧兒子而駁回。資料照片

台南市58歲康姓女子罹患發炎性多關節病變等慢性病,無法工作而沒有收入,要求第一段婚姻的一對子女共同支付每個月2萬元的生活費。37歲的宋姓兒子以康女在29年前離婚後,就對孩子不聞不問,從小由祖母扶養,祖母過世後自食其力到成年而拒絕。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康女離婚後沒有盡扶養義務,所以也無正當理由要求宋男反餽,駁回康女聲請。

康女告訴法官,她今年58歲,罹患乾燥症候群、發炎性多關節病變、膝部其他續發性骨關節炎等病,無法工作,她還要扶養高齡90歲母親,生活陷入困境,請求第一段婚姻生下的一對子女,共同給她每個月2萬元的扶養費。

康女的37歲宋姓兒子表示,母親與父親在1992年離婚,當時他才8歲,母親離婚後就沒有照顧、扶養過他,他從小由祖母照顧,祖母生病臥床後,他自食其力到成年,他尚有學貸,需負擔家計,無餘力支付母親費用。

法官認為,康女和前夫離婚後,沒有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再婚後也沒有探視或負擔兒子扶養費用,宋男年幼時靠著祖母扶養,之後自食其力到成年,康女沒有對兒子盡到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宋男主張免除對於母親扶養義務,要屬可採。康女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上訴審理中。(地方中心辛啟松/台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