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彰檢提抗告)
彰化縣洪姓工程包商涉及工程圍標案,遭判刑4個月,還被執行檢察官以犯後態度不佳,以及跟黑道勾結圍標工程危害甚大,「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等理由,不予易科罰金。洪男上月初雖已入監服刑,但他的妻子提起聲明異議之訴,全案日前一審審結,法官認為洪男無前科卻因黑道勢力捲入圍標,洪母憂心兒子入監而病危,洪男有妻小要養,檢方裁量過於嚴苛,判決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處分,洪男重獲自由。
近期同樣提起聲明異議想要躲避入監服刑的,還有台南檢舉魔人蘇寶蘭(蘇大媽),她兩度聲明異議,最後仍在「陳述意見」後,入監服刑。律師鄭懿瀛說,洪妻聲明異議案在於法官認為檢察官裁定過於嚴苛,撤銷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處分,洪男順利獲釋;蘇大媽案則是法官認為檢察官程序上有瑕疵,沒讓蘇大媽陳述意見,檢方讓蘇陳述後,仍是入監。
洪姓包商涉及工程圍標案,與溪州鄉民代表會前主席陳冠廷有關,檢方當時清查2015年間共40起彰化水利會工程發包有問題,洪被判刑4個月,另併科50萬元,但執行檢察官裁定不准易科罰金,已於上月(4月)5日自行到案執行。
該案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包括洪男於偵、審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又改口否認犯行,徒增司法資源耗費,犯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外,洪男配合工程圍標,讓相當高比例的工程款由具有黑道背景的人獲益。
檢方認為,這種廠商、黑道的結盟關係,形成掠奪公共資源的共犯結構,虛擲民脂民膏,視公帑為私囊可任取瓜分之物,惡性非輕,金額甚高,使公共工程品質堪慮,應予嚴懲,不宜寬貸,「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在洪男入監後,洪妻提起聲明異議,庭訊中指出,丈夫是無奈配合黑道勢力的地方廠商,和陳冠廷不是緊密的共犯關係,「丈夫為賺取微薄利潤,迫於生存,害怕黑道勢力威迫,才參與本案」。
洪妻指出,檢察官起訴的40件標案中,丈夫僅涉及其中1件,參與程度輕微,有期徒刑4月外,另併科50萬元,「丈夫有正當工作,沒有前科,還有3名子女需要養育,87歲的婆婆平時與我們共同生活,因見丈夫入獄憤憤難平,(4月)18日因急性呯吸衰竭送入醫院,現在已病危」。
法官認為,案件是身為地方民代的陳冠廷等人以黑道背景,主導地方工程款利益分配,考量洪姓受刑人為圍標集團的配合廠商,可能因憚於黑道在地方上之勢力,若不配合,恐會對工程施作有影響,也許為了自求多福,而甘願同流合污,雖不可取,亦非全無可憫。
法官審酌,洪姓受刑人無其他刑事科刑紀錄,考量需扶養子女、母親生病,檢察官做了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此裁量權行使有過苛之虞,受刑人聲明異議有理由,判決撤銷該執行指揮處分,另由檢察官再依法處理。4月21日當天洪男就被釋放返家。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葉建成說,針對受刑人洪男聲明異議後,法院撤銷檢方不得易科罰金處分,檢方已依法提出抗告,認為受刑人對涉案甚深,並非受黑道脅迫,而是與黑道一起從事圍標工程,可能導致公共工程品質低劣重大危害,仍認為應收監執行,否則難收矯正之效,待抗告確定後,執行檢察官將依裁定意旨來斟酌適當的裁定處分。
同樣提出聲明異議,但命運卻大不同,近期就算是蘇大媽了!她在2018年大鬧一家診所,二審依違《醫療法》判5個月徒刑,並約法三章,要求她改正濫訴、擾亂公署行為,准予易科罰金15萬1000元,可分三期繳納,當場繳交第一期款項。
但後來檢方因蘇大媽濫訴,撤銷她剩下2期的易科罰金,須入監100天,她兩度聲明異議,最後一次是以檢方撤銷易科罰金前,「未給聲明異議人補陳述之機會,而引用法警長不實報告作為處分,即有違背程序」為由,讓台南高分院在3月25日認為檢方「撤銷易科罰金的執行命令」應撤銷,並主張「檢察官必須補充裁量程序」,再發監執行才算允當。於是檢方安排蘇大媽3月31日到偵查庭,讓她「陳述意見」後,最後還是裁定要她入監服刑。
律師鄭懿瀛說,洪妻聲明異議案與蘇大媽案不同之處,法官基於保障蘇大媽人權,讓蘇大媽陳述意見,但蘇最後仍是得入監服刑、不得易科罰金。但是,洪妻聲明異議案,法官衡量洪妻提出洪男因迫於生存無奈配合黑道,又需照顧幼兒與病母的狀況下,認為檢察官裁定過於嚴苛,才會撤銷檢察官不得易科罰金的裁定。
鄭懿瀛說,不管刑、民事訴訟法均可提異議,都是人民「救濟」的最後途徑,也是保障人權的精神。
法界人士指出,彰化地檢署已向二審法院提出抗告,將有幾個可能,若二審法官仍依一審裁定撤銷檢方所裁「不准易科罰金」,洪男有再次向檢方提出「聲請易科罰金」機會,檢方仍有可能再次「不准易科罰金」,也有可能依法官意旨准予易科罰金。
另預料二審法官很有可能會同情洪妻所提3點理由,若二審法官直接裁定「得易科罰金」,則洪男刑期可直接易科罰金;因刑期也僅僅4個月,檢方也將等抗告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依二審法官裁定意旨來斟酌適當的裁定處分。(地方中心孫英哲、鄧惠珍/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