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洪姓包商涉工程圍標案,洪妻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撤銷檢方不予易科罰金須入監裁定,洪妻救援成功,洪男獲釋重獲自由。對此,律師鄭懿瀛說,不管刑、民事訴訟法均可提聲明異議,是在抗告之外,「救濟」的最後途徑,也是保障人權的精神。
包括前總統陳水扁聲請保外醫治遭法務部駁回時,也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台南市檢舉魔人蘇大媽、前台南縣議長吳健保涉職棒假球案聲請易科罰金被駁回,還有名嘴謝寒冰酒駕獲緩起訴處分金,因多年未補繳差額遭查扣存款,這些名人均曾「聲明異議」。
鄭懿瀛說,「異議」來自大法官會議第245號解釋,即民眾權益在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執行時,由受刑人本身、法定代理人、配偶等若覺得不當,大法官就給了一個新的救濟途徑,可向原來判決的法院提出對檢察官依法官判決徒刑與處罰方式「執行不當」,認為有異議空間,法院就會審酌,檢察官在執行法院判決時是否有所不當。洪姓包商的妻子就是循此途徑成功救夫。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民事訴訟法》486條的「異議」都是同樣精神,人民依法提出抗告,即使被駁回或其他因素無法再抗告,若還是不服,最後的救濟途徑就是對原本做出裁定的法院提出「異議」,也是「救濟」最後途徑,可說是另一種「法外開恩」。
大法官會隨著時代變化、人權保障需求增加,審酌現有法令,若覺得有必要再增加新的救濟人權措施,就可以透過憲法解釋增加條文,立法院再依其立法,即《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民事訴訟法》486條就是這種精神。
鄭懿瀛說,如最近發生的警察臨檢、攔檢被質疑執法過當,人民若當場無法拒絕、反抗不合理臨檢,可以當下告知警察說要「提出異議」,請他提出異議單並寫明,表示認為不合理,因當下有諸多限制無法反抗,非自願被臨檢,對當下警察檢視不服的,可做為未來訴訟的證據,這是一種保障自己的作法。(地方中心鄧惠珍、孫英哲/彰化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