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椅VS掃把打起來 法官不信正當防衛!掃把男須賠10萬

出版時間 2021/04/29
張男與樓下住戶因噪音問題相處不睦。示意圖
張男與樓下住戶因噪音問題相處不睦。示意圖

台中市一名許姓女子不滿住在樓上的張男頻發出噪音,3年前持塑膠椅上樓理論,張男開門持掃把打傷許女。經許女提告傷害罪之後,二審依傷害罪判張男拘役50日確定,得易科罰金。許婦請求損害賠償,張男辯稱他是正當防衛,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許女手上的塑膠椅,對張男應不致構成危險,判決張男應給付許女10萬2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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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女提告,她與張男是同棟大樓上下層住戶,雙方常因噪音問題發生爭執,2018年10月21日晚間,她不堪6樓的張男住處一直發出噪音干擾,持塑膠椅前往6樓張男的住處理論,並敲打張住處大門。張男竟開門持木棍毆打她,她雖以塑膠椅抵擋並往5樓住處閃避,仍不敵張持續攻擊,致右肩、右前臂、右手挫瘀傷等傷害,事後就醫支出醫療費200元,許女指受傷後,身心受創嚴重,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

張男則辯稱,許女持塑膠椅到他住處敲打鐵門挑釁在先,影響居住安寧,他拿的是小掃把出門「阻擋」理論,僅發生爭執,並未毆打她,辯稱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所為的自助行為,依法得免除賠償。

台中高分院審理許女受傷照片,都是表皮傷的挫瘀傷,並無傷及骨頭,顯見張男是持掃把而非持木棍毆打她,否則許女所受傷痕應不只是表皮傷而已,恐怕會更嚴重。且許女是持塑膠椅敲打張男住處大門,這樣的舉動,不致構成張男危險,且張也未舉證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有何急迫危險存在,與《民法》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要件不符。

法官審酌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許女傷勢及治療情形等情狀,認為應以賠償10萬元為適當,加上醫療費200元,判張男應給付許女新台幣10萬200元。(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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