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騎士殘障格停機車 罰1200元!抗罰挨刮一頓

出版時間 2021/04/28
郭姓主張領有殘障手冊就可停殘障車位,結果被法官在判決裡刮了一頓。郭芷余攝
郭姓主張領有殘障手冊就可停殘障車位,結果被法官在判決裡刮了一頓。郭芷余攝

高雄一名郭姓女子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將一般機車停放殘障停車格,結果被拖走並罰鍰1200元,郭女以她因精神疾病休學就醫,對相關規定知道不多且判斷力不足,提起行政訴訟希望撤銷罰單。高雄地院駁回郭女請求,指出殘障機車停車格只能停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不能以領有殘障手冊就撤銷罰單,還表示,不容許把患有精神疾病作為免責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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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郭姓女子去年4月15日下午4時許,把機車停在鳥松區正修路上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拖吊車經過發現郭女是一般機車,不是裝有輔助輪、供肢體殘障人士騎乘的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機車拖吊並開罰1200元。

郭女發現車輛被拖吊還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不知道為什麼車子被吊走,她認為自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就可以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直到去領車時才被告知規定不是這樣。

但她認為自己從學生時期就因精神官能症辦理休學就醫,無法正常就業,對社會常規及法律規定所知不多且判斷能力不足,並非故意違反法規,主張不知者無罪,希望法院撤銷她的罰單。

高雄地院認為,根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規定,只有「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才能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並非領有殘障手冊者就可享有這份特權;郭女機車顯然未經過改裝,只是一般車輛,因此認為被拖吊合理。

法官還在判決書裡刮了郭女一頓,指出如果郭女明知自己罹有精神疾病,無法完全掌控行為,那麼外出時就應請家人陪伴或社會福利機關協助,而不應完全不顧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恣意騎乘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法院也不容許郭女隨意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一事作為免責藉口,因此判決郭女敗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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