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團長只因「陌生臉孔」遭警盤查 律師:只有夜警國家才會如此粗暴

出版時間 2021/04/25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僅因「陌生臉孔」遭警員盤查,還被以大外割方式撂倒在地。翻攝臉書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僅因「陌生臉孔」遭警員盤查,還被以大外割方式撂倒在地。翻攝臉書

教授非洲鼓、手碟樂器、擔任劇團團長,在藝文圈小有名聲的音樂女老師詹慧玲,22日上午到桃園市中壢區上課,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新興路上被一名騎機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詹自認只是走在路上喝奶茶,不認為有被查證的必要,因此與警員發生爭執,事後中壢分局表示,警員因發現陌生臉孔,故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並說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警方的這番說法,法界卻不以為然。

律師吳俊達在臉書分析指出,盤查、臨檢等「警察權」的發動,都要有「法律依據」,警方雖稱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女老師身分,但此一條文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他指出,條文規定的「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事實足認發生犯罪」、「事實足認有具體危害」等情況,是指「警察要發動盤查之前」,就已經「具體存在」,而不是單憑「警察主觀的臆測」,更不會是「警察發動盤查之後」才「創造出來」的犯罪嫌疑。

而警方所指稱的「陌生臉孔」(或小姐很正、小姐長得像嫌犯)這點,絕對不是條文規定「個別要件」的具體情況。

吳俊達同時在臉書指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應當保障老百姓們的「自由」,讓生活中的我們,每一天都可以自在放鬆,而不用擔心任何國家公權力,會「突然」採取「讓我們感到驚恐錯愕的方式」,來侵犯我們,只有夜警國家才會如此粗暴對待人民。(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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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慧玲在臉書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為文,控訴警方濫權盤查。翻攝詹慧玲臉書
警察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攔下劇團女團長,並表警方有權利盤查。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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