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查路人引爭議 律師提醒:制服警員也須告知事由

出版時間 2021/04/23
警員在特定場所盤查進出民眾身分。資料照片
警員在特定場所盤查進出民眾身分。資料照片

在藝文圈小有名聲的劇團女團長詹慧玲,昨天(22日)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新興路上被一名騎機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詹女不認為有被查證的必要,雙方發生爭執,過程中對警員說「你很蠢」被以妨害公務罪嫌逮捕移送法辦。律師邱英豪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明訂可對怎麼樣的人進行身份查證、第7條規定可採的必要措施,前題都應該在被查證對象要有犯罪端倪,當然不能僅因為對方神情緊張就無故盤查,警察執行時也要穿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否則民眾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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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公布盤查過程影片。警方提供

邱英豪說,第6條中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察最常使用神情做判斷依據,有經驗的警察會藉此靠近尋找跡證,但不會貿然要對方提供身分查證,如果對方只是單純的緊張,是可以拒絕盤查的。他一個當事人就遇過,半夜吃完消夜走在路上講電話,覺得後面有車靠近,翻頭一看4名警員坐在警車內搖下車窗看著他,當事人嚇一跳,緊張的問警員有什麼事嗎?警員打量他一下,突然冒出一句「只是向你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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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攔下劇團女團長,並表警方有權利盤查。翻攝自gracejoy Jan的YT

邱英豪表示,民眾如果認為被無緣由盤查,可以要求警員說明理由,氣定神閒保持理性是最安全的辦法,拿手機起來攝影也是方式,不過還是先與警員溝通過,避免不必要的衝突,至於會不會碰到假警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此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制服警用機車是足以證明,穿便服的警察則必須出示證件。(突發中心吳詠平/桃園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