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15歲少女發生性關係,被家長抓包判刑6月。示意圖
嘉義縣柯姓男子去年2月14日情人節,與15歲少女認識交往後,去年8月在女友家發生性關係,被少女父親發現,由母親報警。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柯男有期徒刑6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姓男子(20多歲),去年2月14日情人節,與當時15歲的少女認識並交往,同年8月16日晚上到女友家中睡覺,與女友發生關係,卻被少女父親當場發現,並告知少女母親報警,經檢、警調查後起訴。
法院審理時,柯男坦承犯案,但少女後來因這次性交懷孕,實施流產手術。
法官審酌柯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性自主及判斷能力未成熟,即使少女同意,也不得與其性交,雖然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關係,恐影響少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而且柯男也未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調,判柯男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人。(地方中心徐彩媚/嘉義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