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工程師覬覦鄰居的國一女兒,2014年間7月間假借載少女去南寮觀星賞夜景,在車上強行「喇舌」少女,甚至還載回家強制猥褻。少女直到高中才向老師吐露心聲,曾遭因鄰居狼爪而想自殺,老師通報家人報警。案發後,許男賠償60萬元,法官考量許男坦承犯行,一家大小都需靠他賺錢養家,且雙方已和解,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許有期徒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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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48歲許姓工程師與鄰居一家人熟識,2014年間許男見鄰居國一的女兒(案發時12歲)亭亭玉立,竟覬覦少女,假借帶少女外出觀星的名義,夜間開車載少女到南寮漁港賞夜景。
許男先在車內強吻少女,並加以喇舌,再強拉少女到駕駛座伸出狼爪,加以猥褻。少女對於許男狼行雖然感到不舒服,且不願意與對方有身體上接觸,但少女年幼,個性單純,且平時受許男照顧,父母又是許男朋友,因此在車內並未強烈反抗,只是假裝睡覺。
許男見少女熟睡,即載少女回家,抱到4樓書房,讓少女躺在床墊上,再加以強制猥褻。 少女遭辱隱忍了3年,就讀高中時經常想到過往遭鄰居許男狼手侵犯,不堪回憶,並透露想輕生的念頭,經校方輔導老師發覺詢問,才得知少女遭狼侵犯,憤而帶少女報警揪狼。
許男於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與少女雙親和解,賠償60萬元,同時搬離現址。合議庭法官認,被告有悔悟之心,同時也未用暴力手段,並非十分惡劣,被告身為父執輩友人,未遵守長幼男女有序而犯案,依《刑法》規定最低刑度3年,仍嫌過重,考量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有憫恕之處,依59條予以減刑。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年紀還小,性自主能力未成熟,利用少女對他的信任,為滿足個人私慾猥褻對方,導致少女人格發展有心重創,造成難以抹滅陰影,犯罪動機可議。考量被告坦承並已和解,並搬離現址,犯後態度良好,同時審酌被告仍需扶養2幼子,若判他入監可能使家庭失去依靠,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不得對少女騷擾、接觸、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並應接受檢方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