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我家一樓店面有騎樓,連日受到不明人士檢舉我們在自己的騎樓停汽車,深感困擾。我們哪有錯?我們是將車停放在自家騎樓沒錯,但空間很大,並不妨礙行人通行,若是這樣必須被取締,那其他商家圍用騎樓地,行人完全無法通過,卻不見警察干涉,這又是什麼原因?
律師徐俊逸 答: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依上述規定,騎樓被視為「道路」或「人行道」,供公眾通行。
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若把車子臨停在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可罰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若是該處是禁止停車的處所,則須處600元以上到1200以下罰鍰。
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若您所稱的騎樓為專供行人通行者,即屬人行道,原則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56條規定,人行道禁止停止,也不得臨時停車,一但遭人檢舉,警方即會依相關規定開具罰單。
過去,各縣市也發生不少類似案例,民眾遭檢舉連續收到數十張罰單,後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騎樓屬私人土地、尚留有通行空間等,有些抗罰成功、有些失敗。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90之3的規定,道路主管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的原則下,設置必要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的停車處所。
因此也有縣市政府依當地不同的需要,各自訂定法規命令,有條件的開放騎樓停放機車、自行車,但必須視所在縣市的規定。(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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