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律師論點】台鐵包商工程車滑墜害50命 頂多判刑5年

出版時間 2021/04/03
台鐵包商工程車滑墜軌道,導致太魯閣號出軌害50命。方萬民攝
台鐵包商工程車滑墜軌道,導致太魯閣號出軌害50命。方萬民攝

作者:林智群律師

包商過失導致50人死亡,

結果比鄭捷嚴重多了,

但是因為「不是故意」「是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

在法律評價上會輕很多。

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

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

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

破壞鐵道導致火車出軌,

如果是故意犯罪,本來最重可以判到10年,

但因為他不是故意(以現在情況來看),

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因為是一個過失行為(一次沒停好車),

在法律上沒辦法用數罪併罰,

只能用想像競合,

以上面的罪最重的法條的刑度處理,

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

大家可能會很氣,

覺得這個人做的事情導致的結果,比鄭捷還壞,

為什麼罪這麼輕,

沒辦法,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就是會輕很多,

像昨天檢察官聲押,

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

而是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

你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不可能判太重,

除非有證據顯示包商是故意的。

至於民事,包商肯定賠不起的,找台鐵還比較有機會。

刑法第183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84條:

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項之舟、車、航空機傾覆或破壞者,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本文由 林智群律師(klaw)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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