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房東應提供合理可使用狀態。示意圖
讀者菜菜緒問:如果房東先告知施工,住客還是可以要求解約搬走嗎?實際施工後,發現不適人住,而且我房間也有壁癌,有詢問房東,但他沒回應要退押金,要怎麼樣才能拿回押金呢?
律師張洛洋 答:
依《民法》第423條的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也就是房東有義務讓他出租的房屋,能夠依照租約約定,維持讓房客可使用的狀況。
如果房東違反,而且房屋也確實有瑕疵,已經達到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安全或健康的時候,承租人雖然在訂約時就已經知道有這些不適人居及壁癌等瑕疵,或者已拋棄終止契約的權利,仍然可以終止契約。
因此,讀者如果發現確實已經無法居住,可以要求房東終止租約。
建議讀者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東,請房東在一定期限內退回押金,如果房東還是堅持不肯退回,可向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房東還是拒絕,就只能舉證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許淑惠/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 :court@appledaily.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