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華電公司債遭騙 法官:投資前未合理查證!賠償打7折

出版時間 2021/03/31
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外觀。翻攝google,資料照片
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外觀。翻攝google,資料照片

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一名陳姓女營業員10年前盜刻公司印章,偽造銷售憑證,佯稱代銷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詐騙多名投資人共1億508萬元,2019年被依《銀行法》等罪判刑8年10月定讞。其中2名被害人對陳女及日盛公司提告求償,高等法院認為2人雖受騙但自身未做合理查證,也有3成責任,判陳女及公司連帶賠償2人各48萬9551元、274萬1568元,可上訴。

陳姓與王姓被害人向法院主張,陳女利用擔任營業員機會,向他們佯稱可透過日盛證券購買保值且定期分紅的中華電信可轉換公司債,每期3個月,到期可回本金及5%獲利,2人相信陳女,陸續將750萬、570萬投資款匯入陳女私人帳戶。

陳女一開始如期支付本利,還出具偽造的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銷售憑證,使被害人誤信真的能獲利,再加碼投資,直到後來陳女被解僱,被害人找陳女才發覺被騙,怒而提告求償,並要求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須連帶賠償。

高院判決指出,陳女2019年被判有罪定讞,自應負賠償責任,而多年來日盛證券宜蘭分公司竟然完全沒察覺陳女偽造銷售憑證,並以此詐騙客戶,也沒有對陳女有任何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顯然內部控制稽核有問題,也應連帶賠償。

但高院認為,2名被害人是有買賣股票經驗的投資者,卻在沒有看到任何書面資料情況下,片面輕信陳女口頭保證會獲利,就將投資款項直接匯入陳女私人帳戶,已有違交易常規,且事後又沒有以電話、網路等方式,向日盛證券、中華電信、證交所等單位查證,對於受騙上當,應自負3成責任。

因此在扣除陳女用來取信被害人所交付的款項後,高院認定2名被害人實際上損失金額應為69萬9359元、391萬6525元,再扣除兩名被害人應自負的3成責任後,高院判決陳女及日盛公司只須賠償被害人陳姓被害人48萬餘元、王姓被害人274萬餘元,可上訴。(林裕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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