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大鬧南檢還告檢察長 檢察官:別高興太早!說明後沒理由一樣抓去關

出版時間 2021/03/27
執行檢察官以蘇大媽妨害公務等犯行太嚴重,不准她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執行檢察官以蘇大媽妨害公務等犯行太嚴重,不准她易科罰金。資料照片

台南檢舉魔人「蘇大媽」蘇寶蘭,被台南地檢署執行科撤銷分期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100天,蘇女不服向台南高分院聲明異議,法官以執行檢察官沒有讓蘇女充分陳述意見為由,裁定撤銷不准易科的執行命令,要檢方重做處分;一名執行科檢察官表示,法院經常以該理由撤銷檢方的執行命令,實務上會傳喚當事人讓他補充說明,若必要一樣會執行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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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表示,地檢署執行科收到法院判決確定文書後,即會通知當事人來執行,對於「得」易科罰金者,執行檢察官經訊問後會決定是否給予易科罰金或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服務,對於經濟困難者也會考慮給予分期繳納。

實務上常見判決得易科罰金,但當事人因素行不良或另有他案等,檢察官會直接不准易科上銬逮人入監,往往因此發生衝突,跑給法警追;此外也發現當事人小動作都很多,若意識到自己可能會被抓去關,不斷請假、遷戶籍、還會裝病,所以只要通知執行文書合法送達,當事人沒有理由拒報到時,就會趕緊拘提完成執行。

檢察官指出,執行是檢察官的權限,當事人若不服可向法院提聲明異議,多數是被收監後才提出,法院除了駁回之外,多數是以沒有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理由撤銷,要求補正後重新處分,也有直接就裁定易科罰金,如果是前者,檢察官會傳喚當事人訊問後重做處分,若是後者也只能讓當事人繳納罰金。

由於蘇女是先獲准易科罰金後再被撤銷,所以還未入監,才會以自由之身提聲明異議,台南地檢署已傳喚她下周入監執行,但被高院撤銷該執行命令,不過蘇女還是必須如期報到,由檢方訊問讓她陳述意見後,另做適當的執行處分。

■台南市檢舉魔人「蘇大媽」將入監服刑。資料照片

有檢舉魔人之稱的蘇大媽在2018年9月,大鬧一家復健科診所、咆哮醫護,因違反《醫療法》被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1000元定讞,去年12月23日,台南地檢署傳喚她執行,訊問後同意她易科罰金且分3期繳納,蘇大媽繳了第1期5萬1千元。

不料,蘇大媽卻在繳納罰金前一天和當天滯留地檢署到晚間不離去,還因要求面見檢察長未果,申告檢察長、檢事官和法警;今年初,她另案以告訴人身分到地檢署開庭,轉喚證人身分訊問後要求證人旅費,又大鬧地檢署到凌晨,中午再次現身,咆哮、拍打櫃檯,反覆進出吵鬧至下班才離開。

執行檢察官以蘇女大鬧地檢署的行徑及曾多次犯妨害公務、傷害罪等前科,還有目前仍有多件妨害公務案件被起訴在法院審理中,認為若不讓她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今年1月中旬通知蘇女撤銷2期易科罰金,必須入監。

對法律也頗具知識的蘇媽不服,二度向台南高分院聲明異議,一次被駁回,第二次聲明異議成功。

台南高分院認為執行檢察官以蘇女在獲准易科罰金後,多次出現妨害公務行為,而撤銷分期繳納罰金的執行命令,卻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及參酌《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蘇女陳述意見機會,因此裁定撤銷不准易科的執行命令,要求重新裁量並製作執行指揮書。(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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