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已婚婦人13年前向陳姓男子借100百萬元高利貸周轉,數月後,婦人被催討但無力還清,陳男竟逼婦人「性服務」抵利息,3年來,婦人共提供93次性服務,直到2019年,陳男又逼債,婦人控告性侵反擊不成,婦人的丈夫收到檢方處分書得知妻子被逼性交抵債,怒告陳男求償150萬元,台中地院認定陳男侵害婦人丈夫的配偶權,但僅判賠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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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性服務」抵利息的離奇案件緣於2008年間,婦人向自稱代書的陳姓男子借100萬元周轉,陳男僅出借70萬元並要婦人按月付利息5千元,同年8月13日,陳男要婦人還清,婦人無力清償,陳男竟要求婦人提供「性服務」抵利息,婦人不肯,仍被強拉到摩鐵嘿咻,當天起至2011年9月29日,婦人共提供93次「性服務」。
直到2019年初,陳男改寄存證信函逼債、騷擾被害婦人,婦人忍無可忍,又不敢讓丈夫知道,於是向親友訴苦說出「陳男高利貸逼債」、「陳男以性愛脅迫嘿咻」等遭遇,親友得知後質問陳男,陳男才坦承與婦人多次性交,而婦人另控告陳男性侵,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婦人聲請再議也遭駁回確定。
婦人的丈夫指控,去年5月在家收到檢方寄來的駁回再議處分書,得知妻子向陳男借高利貸,疑遭陳男以「清償借款」為由脅迫嘿咻,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向陳男求償150萬元慰撫金。
陳男指出,婦人於2006年向他借20萬元,約定每月還1萬元,當時不知婦人已婚,只知道婦人喜歡跳舞、很會唱歌,他剛好在學跳舞,當時都是婦人載他去跳舞,2人只有跳舞、接吻等親密關係,絕未發生性關係。更不可能脅迫性交。陳男並主張,2008年間,婦人開餐廳要資金,才知她是有夫之婦,婦人的丈夫同年3月4日還拿了一塊土地抵押跟他借140萬元,但事後婦人丈夫繳息不正常。
陳男並強調,他與婦人僅於2006年起至2009年3月間發生性行為,之後就沒再嘿咻過,起初每1、2個月1次,之後較少,2、3個月才1次,若婦人被性侵怎麼可能不告知丈夫,也不報警,不合常理,而婦人的丈夫2008年就知道此事,還恐嚇過他,只是沒有證據,且婦人丈夫知道此 事已超過10年,提告時效已過。
法官認為,婦人雖作證2008年8月13日至2011年9月29日止,陳男都以談債務為由強迫嘿咻,還威脅去小孩的學校貼海報,把2人的性愛光碟公諸於世,她只能隱忍配合,3年1個月時間共達93次,但婦人未於第一時間報警或求救,而是冷靜記下發生時間與地點,不合常理,但陳男並不否認與婦人發生93次性行為,且由婦人開車載他去摩鐵,雙方是合意性交。
法官指出,婦人的丈夫在2020年才提起告訴,超過10年請求權時部分不得請求,但從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間,陳男與婦人發生40次性行為,侵害婦人丈夫配偶權,審酌後判陳男僅須賠人夫10萬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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