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木工的賴姓男子,7年前騎機車行經北市愛國西路、重慶南路口時,因慢車道有民眾遊行抗議,即依指示準備轉進快車道,豈料,車輪壓到與路面落差4公分的水溝蓋,因打滑騰空瞬間失去重心摔車,賴男頭臉撞地致腦出血成植物人,台北地院認定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疏於管理維護,日前判賴男及家屬獲賠醫藥費、慰撫金等國賠共622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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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騎士摔成植物人的國賠案發生於2014年4月11日中午,當時59歲的賴姓木工騎機車,由西往東行經愛國西路、重慶南路交叉口時,因慢車道有民眾遊行抗議而封路,僅開放愛國西路快車道,賴男就依交通人員指揮,從愛國西路慢車道轉進內側快車道。
此時,賴男機車經過靠近分隔島的水溝蓋,因蓋緣破損與路面高低落差達4公分,致機車輪胎瞬間騰空歪斜,賴男失去重心而人車倒地,頭臉撞擊地面導致顱骨骨折、腦內出血等嚴重傷害,至今仍四肢癱瘓、吞厭困難及失語症等成植物人,必須終身臥床由專人照顧日常起居。
賴男的家屬主張,北市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疏於維護、管理該水溝蓋而邊緣破裂,且未修復,讓原本平整無凹陷的路面,形成高低落差達4公分的缺口,新工處要負全責,除要支付賴男的醫療、看護等相關費用,還要賠償喪失勞動能力損失、慰撫金等,請求國賠共13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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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工務局新工處則指出,肇事的水溝蓋緊鄰愛國西路快慢車道的分隔島,主要功能在加強慢車道路面排水,設置並無缺失,而水溝蓋雖未與路面齊平,仍有排水功能,且水溝蓋3/4面積位於慢車道內側路面邊線外,除非違規駛出邊線或跨越槽化線才會踩到,因此,賴男車禍與該水溝蓋的設置管理沒有因果關係,不必負國賠責任。
工務局另指出,若被判定要賠償,因賴男未採安全措施,穩定操控機車把手導致車禍也有疏失,要依過失比例相抵。
法官認為,根據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規定,水溝蓋完成設置後,路面應確實夯實滾壓並與相鄰路面平順銜接,不是有排水功能就沒有管理疏失,另依警方蒐證照片,該水溝蓋與路面凹陷深度約4公分,未與路面平順銜接,車輛行駛該處確有危險之虞,新工處應可預見,卻未依規定夯實回填與路面平順銜接,認定有管理疏失。
法官另根據目擊證人證述,賴男當時騎機車欲超越前方轎車,駛入與地面落差4公分的水溝蓋時,輪胎騰空而起後打滑倒地,賴男頭臉撞擊路面,若新工處妥善管理保持水溝蓋與路面平整,就不會發生意外,賴男車禍與新工處管理疏失有因果關係,新工處要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新工處共計要賠賴男醫療、看護、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等共837萬餘元,但賴男當經過水溝蓋時,未採安全措施握緊機車手把,導致機車打滑失控而發生事故,賴男要負4成責任,因此判賴男僅可獲6成國賠502萬餘元,另4名家屬也依比例獲賠各30萬元慰撫金,賴家共計可獲國賠共622萬餘元,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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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1123
更時時間: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