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對15歲繼女猥褻並加以性侵,判賠50萬。示意圖
新竹縣林姓男子2016年間見當時女友15歲的女兒小華(化名)長得婷婷玉立,竟趁機女友外出購物之際,多次對小華猥褻、性侵得逞,當時小華隱忍未報,但林男隔年與小華母親再婚成了繼父,仍持續對小華逞獸慾,小華不甘被繼父當成洩慾對象,向媽媽吐露真相,媽媽憤而帶女兒怒控丈夫,並提出附帶民事求償80萬;刑事部份林遭判刑4年6月,日前新竹民事法官判林男應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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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法官除判林男4年半的徒刑外,民事也判他賠50萬元。資料照片
小華媽媽指控,2017年她與林男再婚,但隔年2人就離婚,未離婚前,夫妻同居在新竹縣竹北市。雙方未婚前就先同居,2016年7月小華國二升國三暑假期間,林男趁女兒熟睡而不能抗拒之際,將手伸入內衣內撫摸胸部,直待她醒來轉身,林男才罷手停止。2017年4月間,林男趁她帶著兒子外出購物,而與小華有獨處機會並加以性侵得逞,此後又陸續性侵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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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媽媽向法官表示,林男的狼行已侵害女兒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決定權,對女兒及她身心造成莫大損害,更讓她受到精神上苦楚。而林男身為繼父,應好好照顧繼女,卻未能妥善盡照護,甚至無視其年紀尚幼,性自主權尚未成熟發展之際,為滿足個人私慾,違反人倫綱常,多次猥褻、性交,顯已將她當作發洩性慾對象,對她身心靈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因此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法官調查,刑事部分林男遭判刑4年6個月,而林明知小華才年僅15歲,且身為家庭成員,竟仍趁其熟睡或獨處之際,先後1次乘機猥褻、4次性交得逞,顯已侵害身體、貞操及性自主權決定權,且屬情節重大,林男所為已造成被害人心理上難以磨滅陰影,受嚴重精神痛苦,最後判賠50萬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