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央黨部。資料照片
國民黨早年以轉帳撥用土地無償取得國有房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不當獲利追徵8.6億元,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後,國民黨拒繳,擬以1947年持有的美金公債抵銷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民黨是否持有美金公債屬私法債權尚有爭議,無法直接做抵銷,且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就1949年以前在中國發行的外幣債券等不予處理,大法官釋憲也認為合憲,今判國民黨敗訴,可上訴。
黨產會主張,國民黨以轉帳撥用等方式,取得北市中正區共458筆國有特種房屋基地,且該財產已被徵收或移轉第三人而無法返還,被認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計算後向民黨徵收8.6億餘元,事後移送行政執行屬台北分署執行。
國民黨認為,接到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通知後,擬以目前信託在銀行,現值約385億餘元的1947年第2期美金公債,抵銷被追徵的8.6億餘元,因而提起債務人異議的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執行程序。
但法官認為,根據1947年的《美金公債條例》規定可知,人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購買該公債,與公權力無關,屬私法債權債務關係,由於黨產會對國民黨是否持有美金公債仍存有質疑,非行政訴訟審判範圍,也非行政訴訟能調查,須由普通法院審認。
此外,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1949年以前在中國發行,尚未清償的外幣債券及黃金短期公債等,不予處理,大法官第475號解釋也認為該規定合憲,因此,國民黨不能以1947年間發行的美金公債抵銷被追徵的8.6億,今駁國民黨提出的債務人異議訴訟,可上訴。(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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