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朝卿入監,大批支持者聲援。資料照片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貪污修災等工程款近2000萬元,其中8罪先前已被判刑14年8月定讞,李於2018年入獄服刑,其餘103次犯行,最高法院今針對其中9罪各判刑12年定讞,共計108年,後續再定應執行刑,另剩下的94次犯行則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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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卿自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擔任南投縣長,台中高分院認定李男在莫拉克風災之後,利用水里鄉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共收回扣103次,金額合計達328萬餘元,辜負縣民所託牟取私利,且犯後沒有悔意,去年判決應執行21年徒刑,褫奪公權9年。
李男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其中9次犯行事證明確,今各判刑12年定讞,但其餘94次犯行,最高法院認為前審沒有查明李男收取回扣的工程數量、金額等,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重新審理。(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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