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起讀判決
玩遊戲要大一新生脫內衣褲,有沒有構成強制罪?
一、案例事實
2016年,某大學幾個科系聯合舉辦三天兩夜迎新活動,歡迎一年級新生加入。迎新的第一天,幾位活動幹部先要求新生交出手機。在後來的大地遊戲,主持人要求各小隊提供物品,以贏得比賽。
結果,主持人要求提供的是身上穿的內衣、內褲,幾位幹部在旁鼓吹:「放不開」、「就差你這件」、「過去便是這麼玩」,新生脫下內衣內褲,交給主持人。
後來,檢察官對7位活動幹部以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其中6位構成強制罪,其中兩位被告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無罪。
二、強制罪的規定
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暴罪的行為人要以「強暴」或「脅迫」方式,讓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
在這個案子中,新生脫下內衣內褲交付給學長姐,這算是無義務之事,並沒有問題。那麼,學長姐有沒有以「強暴」或「脅迫」手段?
三、強暴與脅迫
所謂的「強暴」是指以「實力」,也就是有形的物理力量,直接或間接壓迫;至於「脅迫」,則是指精神上的壓迫,用現實的加害來要脅。
強制罪要求的強度比較低,司法實務認為只要強暴或脅迫的手段「足以」妨害別人行使權利或使別人行無義務之事,就已經構成,不用達到完全壓制別人的自由。
案例中的學長姐,並沒有用實力來要求學弟妹脫衣脫褲,但以學長姐身分在旁鼓吹,加上遊戲過程中營造的氣氛,算不算是一種脅迫行為?
四、地方法院:構成脅迫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認為:「脅迫,固指以現實之加害要脅,然此等加害要脅、惡害通知,並不限於當面直接言詞為之,若以行為舉措對被害人心理造成壓力使其不得不從,亦應認屬脅迫。」
遊戲當時周遭學長姐鼓吹氛圍,已經對學弟妹造成相當的心理壓力,讓他們不能不從,因而脫衣交付的無義務之事,是遭受心理壓力的脅迫後才做的。
五、高等法院:不構成脅迫
二審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易字第93號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脅迫行為,仍應具有『加害於他人』以迫使他人行為或不行為之不法本質為必要,若單純僅係造成他人心理壓力而影響他人行為與否之決定,事理上或可稱之為敦促甚至施壓(例如:老師希望學生用功、父母希望子女孝順、上司希望下屬盡責等等,一方皆可能因為身分等因素而對他方形成相當之心理壓力,進而影響其作為與否),仍不應與強制罪之不法脅迫等視」。
活動幹部確實使用了不恰當的方法來「鼓吹」新生積極參與迎新活動,也用了獎勵機制,創造出新生積極配合的動機。但對參加的大一新生來說,他們不是小孩,既然選擇參加而沒有提早離開,本來就可能會在同隊新生的希望、學長姐的鼓吹下,在心理上感受到必須合群、配合的群眾壓力,而使自己不想照做的意思決定空間受到限縮。
但被告終究沒有以言行表達加害於或不利於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的意思,不能認為有具體的「惡害通知」,不符合脅迫這個要件,也就不會構成強制罪。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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