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男攜帶扁鑽到法院閒晃,遭警方查獲,法官裁罰他5千元。資料照片
30多歲余姓男子,今年2月帶著T型手刺刀(俗稱扁鑽),在基隆市東信路上的地方法院外閒晃,巡邏警員察覺有異,攔查余姓男子後,發現她身上藏有扁鑽,立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余姓男子出庭時向法官辯稱,帶著扁鑽是為了保護朋友和防身,基隆地院法官近日審結,認為余姓男子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刀械,判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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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余姓男子在今年2月24日下午,前往基隆地方法院晃悠,巡邏警員發覺他神色有異,上前盤查後,發現余姓男子身上攜帶扁鑽,扁鑽具有殺傷力,警方隨即將他帶回派出所,並依違反《社維法》,移送法院裁罰。
余姓男子雖辯稱,帶著扁鑽是為了防身,因為陪朋友到法院,要保護朋友,才會被誤會,不是要鬧事。法官認為,余姓男子無正當理由就攜帶刀械,不屬於一般正常生活所必需情形,判罰他5千元,並沒收T型手刺刀。(突發中心戴之聖/基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