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請問3C產品在保固期間發現問題送修後問題未解決,電洽才被告知找不到問題,導致消費者找出問題點時間超過保固,在雙方調解第2次時,廠商才檢測到硬體瑕疵,卻通知消費者要酌收費用,並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函送文書稱,消保官也認為超過保固期就不能免費修繕,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詮盈法律事務所律師 張繼文答:
首先,讀者跟3C產品的銷售通路商已成立買賣契約,依買賣契約出賣人本就應該要負「瑕疵擔保責任」;而所謂的「保固責任」則通常是3C產品的製造商在買賣契約外,額外的對產品的效用、品質等瑕疵事項所自願承擔的責任。
所以,保固責任首先不限於買賣契約的直接當事人,而且保固責任跟《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是並行不悖的雙重保障,甚者,保固責任對於產品有「瑕疵」的這個事實,是不要求消費者要負舉證責任。
但反之,保固責任在《民法》裡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具體內容要看保固條款的規定。當然,不管製造商如何規定,終究不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如商品安全、產品標示及定型化契約等規定。
回到讀者的狀況,首先,對3C產品的製造商可以主張那些保固責任,還是要詳讀保固條款。
但就讀者主張的發現瑕疵是否仍在「保固期間內」的爭執點,如果保固條款沒有規定到,或規定不利於讀者,導致製造商要收費,而經消保官調解也沒有好結果,接下來也只能告上法院,請求製造商履行保固契約責任。讓法官審理「相同的故障情形」經歷多次報修,但直到過保固後才發現是硬體瑕疵,依保固條款是否可以請求製造商無償維修。
但另一方面,讀者對直接賣3C產品給消費者的通路,依買賣契約的《民法》規定,也有瑕疵擔保請求權,但爭議點就會在於:1、發現瑕疵時有沒有立即通知出賣人;2、我們在通知出賣人有瑕疵後6個月內有沒有主張出賣人應負如何《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3、後來發現的「硬體瑕疵」能不能證明是交付商品前即存在的瑕疵。(李奕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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