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發現妻子手機的曖昧簡訊,對方竟是女同事。示意圖
高雄巫姓男子與妻感情不睦,結婚1年就分居,巫男去年發現妻子手機中有與謝姓女同事曖昧簡訊,包括「想跟你有正常的情侶關係」及討論離婚等,認為謝女與其妻交往且鼓動妻子離婚破壞他的家庭,提告向謝女求償4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兩女為戀愛中情侶關係,已侵害吳男配偶權益,判謝女賠償他5萬元。
巫男提告指出,他與妻子婚後家庭美滿,但卻遭妻子同事謝女介入,謝女還趁夫妻倆分居期間,屢次鼓動其妻跟他離婚,使他的婚姻更加陷入困境,已侵害他的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要求謝女賠償他慰撫金40萬元,並提出其妻與謝女的曖昧簡訊為證。
謝女則說,因為與巫妻是職場同事,她只是基於友誼傾聽巫妻抒發家庭壓力,縱使簡訊對話中互相懷有曖昧情愫,也並未逾越正常社交份際或達到破壞對方婚姻生活美滿的程度,何況巫男夫妻早因婚姻關係亮紅燈而分居,這些簡訊都是在他們夫妻分居之後她與巫妻的對話,她並未侵害巫男的配偶權等。
橋院審理時調閱巫妻與謝女簡訊對話,發現兩人確有情愫,包括巫妻稱:「妳真的認真想好了嗎?在一起會很多流言蜚語很多問題。」謝女:「是啊,你想好了?」巫妻:「法律就是要約束我們這種人,我說我想好要離開是對方不放我,他說對阿想走就走嗎?」謝女:「這樣是你結婚沒想清楚」、「我當然也是希望妳結束好。」巫妻:「你這樣等我不能公開對你也不公平」、「我內心很想你,很想跟你能有正常的情侶關係」等,認為兩女已逾越一般朋友關係,為戀愛中情侶。
法官認為,縱使巫男夫妻的婚姻本就有很多問題,但謝女與人妻交往顯更足以動搖對方婚姻關係,已侵害巫男的配偶權,判謝女應賠償他5萬元。可上訴。(王吟芳/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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