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茂鍾案銀行經理含冤死? 高檢署送出再審書「還他清白」

出版時間 2021/03/18
高檢署吳怡明檢察官15日開記者會「還諸慶恩公道跟清白」。甘庭嘉攝
高檢署吳怡明檢察官15日開記者會「還諸慶恩公道跟清白」。甘庭嘉攝

多名司法官接受佳和集團富商翁茂鍾招待宴飲、球敘及餽贈,被翁寫進27本筆記,重創司法形象,法務部下令重啟偵辦翁茂鍾所涉4大弊案,其中百利達銀行經理諸慶恩因向翁旗下怡華公司追討1000萬美元債務,反挨告偽造定存單遭判刑4月抑鬱而終,高檢署認為此案疑點重重,罕見以高院未詳加調查證據等理由聲請再審,今將再審聲請書及相關案卷送交高等法院,希望為諸慶恩爭取清白。

高檢署強調,諸慶恩雖然已於2003年死亡,但只要檢察官認為他應受無罪判決,為其利益聲請再審時,如果經台高院裁定開始再審,就應該進行實體裁判程序,不應該以諸男已死亡為由不受理

高檢署日前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4大再審理由,包括諸慶恩於高院所提對己有利證據沒調查、共同被告宋男等對諸慶恩有利的陳述未獲高院審酌、財政部於1999年10月函文認定諸慶恩沒有偽造文書犯意、民事庭認為怡華公司權益未因諸慶恩的行為受損,判怡華民事求償敗訴。

隔天高檢署與前百利達銀行資產負債管理部職員聯繫,取得關於諸慶恩被訴偽造文書的定存單,作為聲請再審的新證據。

高檢署還表示,當初諸慶恩與共同被告百利達銀行宋姓協理、潘姓女職員,3人一審都獲判無罪,上訴二審後,宋男及潘女仍判無罪,諸慶恩卻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怡華還對他提起附帶民事求償5.4億。諸慶恩於上訴最高法院審理期間過世,翁茂鍾卻持續對諸男當時年僅4歲與1歲女兒求償。

高檢署認為,3名共同被告中,只有諸慶恩二審被判有罪,且是依法不能上訴三審的偽造文書罪,而同案另一項可上訴三審的罪名《商業會計法》卻判無罪,顯然違反常態。

後來諸慶恩仍持續上訴,時任高檢檢察官也認為判決有疑義,同時聲請上訴。最高院針對諸慶恩提出的上訴,以偽造文書罪不得上訴到最高院為由,駁回上訴。對於高檢檢察官提出的上訴,則認為諸男已死亡,決議不受理。對於兩方的上訴聲請處理理由不一致,高檢署也認為有疑慮。

針對當年高檢檢察官提出上訴被不受理一事,高檢署今日進一步指出這個不受理的處理方式是不合法的,因為既然當初諸男在二審時被宣判有罪的是不得上訴到三審的偽造文書罪,那麼最高法院的處理方式應該是直接駁回上訴,而不是以諸男已死亡為由不受理。(甘庭嘉/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