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境富裕、曾與藝人林依晨交往的男子鄭家堯,2014年多次與一名外籍朋友的13歲女兒嘿咻,少女父母知道後氣得提告,鄭男辯稱只是帶少女到宜蘭遊玩過夜,什麼事都沒發生,但少女明確指出鄭男下體特徵,法院認定他觸犯與未滿14歲幼女性交等4罪,前年將他判刑7年6月定讞,服刑中。民事部分,最高法院今判決鄭男須賠償少女及父母共180萬元確定。
52歲的鄭家堯2010年曾與小他14歲的「零負評女神」林依晨短暫交往,後來疑因鄭男短報年齡穿幫而分手。
性侵案判決指出,鄭男2013年騎單車認識被害少女的父親,雙方興趣相同也談得來,鄭男很快與少女全家互動頻繁,經常指導少女課業,不料他竟利用當時13歲混血美少女懵懂無知,趁少女父母外出的空檔,指侵得逞,甚至帶少女回自己家逞慾。
2014年8月,當時沒女友的鄭男謊稱「跟女友」邀少女一起去宜蘭玩3天,還預約高檔飯店一間4人房,藉此取信少女父母,讓女兒搭鄭男的車出遊,鄭男與少女抵達宜蘭隔晚,在飯店房間嘿咻,甚至回程經過北宜公路時,鄭男還停在路邊,要少女在車內為他口交。
檢方偵辦時,少女清楚敘述雙方發生性行為時間、地點與過程,還能明確描述鄭男身體及下體特徵,檢方當庭勘驗屬實,將他起訴後,法官也認為少女若非與鄭男貼身接觸,無從得知他私處特徵。
法院認定鄭男與少女共嘿咻4次,最高法院2019年判鄭男7年6月徒刑定讞,檢方隨即通知鄭男入監服刑,他以父親生病為由請假,拖了一個月才報到發監,少女父親當時說:「這件事對我們一家來說是歷經5年的惡夢,雖然沒辦法親自看到他戴銬上囚車,還是覺得很高興。」
民事部分,少女及父母向鄭男求償500萬元,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判鄭男要賠少女100萬元、賠少女父母各40萬元,合計180萬元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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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1:17
更新時間 15:44 (更新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