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簡姓男子,2015年12月間為撿拾在河床邊的螃蟹誘捕籠,翻越路旁鐵欄杆,觸摸到漏電的路燈桿,不幸觸電身亡。簡男的妻子與2名子女認為瑞芳區公所管理缺失,提告國家賠償,求償300萬元。基隆地院以瑞芳區公所管理不當應負80%的過失責任,須賠償192萬元;今高等法院改判,認為簡男不顧安全闖越鐵欄杆須自負50%責任,再審酌簡男與家屬關係等,賠償金額減至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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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現場位於瑞芳區,簡男為了撿拾捕蟹龍,冒著大雨想翻越鐵欄杆,到河床上撿拾捕蟹籠,但該路段的路燈疑似有漏電的情形,導致簡男一手觸摸路燈桿固定架,另一隻手抓鐵欄杆,形成電流通路,不幸觸電身亡。
簡男的配偶及子女等3名家屬,認為瑞芳區公所未及早發現路燈有漏電情形,管理維護有疏忽,導致意外發生,提告國賠求償每人各1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300萬元。瑞芳區公所則主張,鐵欄杆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民眾安全,一般民眾通行該路段,並不會刻意翻越鐵欄杆,簡男穿越欄杆的行為,已經超出一般使用公共設施的方法,因此主張簡男的死亡與區公所的管理,沒有因果關係。
基隆地院認為,該路段的鐵欄杆高度不到1公尺,欄杆距離事發的漏電路燈也僅有55公分,高度及距離對一般民眾而言,不算太難觸碰到,一般民眾也可能不小心同時接觸到鐵欄杆與該漏電路燈,造成意外傷亡,認為瑞芳區公所的管理維護缺失與簡男的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不過另一方面,基隆地院也認同鐵欄杆是為保護民眾安全而設立,功能是為了「避免民眾翻越而下,到水面捕魚或戲水」,也避免經過該路段的民眾「失足跌落」,簡男在深夜中冒大雨,不顧失足危險,自行穿越鐵欄杆,最後導致觸電意外發生,簡男也應負擔20%的過失責任。
至於家屬主張請求每人各100萬元的求償,基隆地院認為以80萬元為恰當,再依區公所80%、簡男20%的責任比例分配,賠償金額為每名家屬64萬,3人一共192萬元。
瑞芳區公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指出,瑞芳區公所確有維護路燈不漏電的責任,但該路段旁已設有鐵欄杆警示,簡男仍擅自翻越,提高簡男該負擔的過失責任比例為50%,另審酌雙方身份、地位、資力等情況,及簡男與家人長期分居、失聯、一切照顧情況等,衡量適當賠償金額應降為20萬,因此每位家屬的賠償金額應為10萬元,3人一共30萬元。可上訴。(林裕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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