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和妻子開車帶小孫女到花蓮度假,被曾有「花蓮測速王」之稱、限速50公里的測速相機拍到以時速115公里飆駛,陳男不服被罰鍰8000元,提告抗罰宣稱行車記錄器內建限速提醒功能沒警示違規,代表他沒超速,新北地院審理認為測速相機的檢定合格期限當時還有11天才到期,應無誤判可能,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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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男去年(2020年)9月19日上午10時許,駕駛妻子公司名下的轎車行經台九線指標211.5公里附近,也就是花蓮縣豐田路段北上方向,被測速相機拍到車速高達時速115公里。
但當地限速僅50公里,陳男因超速逾60公里未滿80公里,被花蓮警方移送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處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陳妻公司也連帶受罰,被裁處陳男當時所開轎車吊扣汽車駕照3個月。
陳男不服,與妻子的公司提告抗罰。陳男宣稱當時開車載妻子與2歲小孫女結束度假北返,「開車慢走、一切悠閒」,沒有趕路的理由,且開車40年來都奉公守法、絕不超速,何況行經該路段時,車內行車記錄器內建限速提醒功能,也沒警示他超速,怎可能會飆到時速115公里。
拍到陳男的這支固定式測速相機,去年號稱花蓮縣境內的「測速王」,光是上半年就取締超過6000件、為國庫進帳500多萬元,比前一年(2019年)同期多出一倍,但也引起不少民怨,主因是台九線沿線多半限速70公里,但豐田路段驟降到50公里,特別是不熟悉路況的外地遊客,非常容易「中招」。
法官審理認為,這支編號「警52」的測速相機,前方均依規定架設明顯告示牌,當時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要到同月30日才到期,應無誤判可能,而陳男超速違規狀況依法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裁罰金額沒超標,因此判陳男與陳妻公司均敗訴。至於陳男車內行車記錄器當時有無提醒已超速,法官沒管。(黃哲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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