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女赴馬國詐中國民眾2600萬 遣送回台因這理由獲判免刑

出版時間 2021/03/10
吳女因在馬來西亞詐騙被遣送中國服刑,返國後台中地院法官判免刑。示意圖
吳女因在馬來西亞詐騙被遣送中國服刑,返國後台中地院法官判免刑。示意圖

女子吳念樺6年前加入詐騙集團,跟著集團成員到馬來西亞設機房,對中國的27名民眾進行詐騙共計得手人民幣600萬餘元(約台幣2600萬元),她5年前在馬來西亞落網,被遣送中國,被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4年5月。吳女服刑完畢,被遣送回台再被受審,台中地院以吳女在中國已服刑完畢,已具有懲戒效用,依詐欺罪判刑3年6月,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免除其刑。

判決指出,吳女(30歲)從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在馬來西亞檳城、馬來西亞柔佛州,加入由張男(綽號JASON)、李男(2人現均於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監獄執行)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組成的詐騙集團。

這個詐騙集團將機房設在馬來西亞,從2015年10月24日至2016年3月25日,一共向中國地區27名民眾詐財人民幣600萬餘元。2016年3月25日晚間,當地警方攻堅破獲這個詐騙集團,吳女等人被遣送至中國,吳女因此被中國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及罰金人民幣5萬元。(約台幣21萬元)

吳女因此在中國入監服刑,直到2020年8月24日出獄後,被遣送回台,由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中國犯罪雖曾受處罰,仍須依法處斷,吳女返台因此再受審。經台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吳女已被大陸地區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併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確定,並執行刑滿釋放,有廣東省女子監獄釋放證明書、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等為證。

法官認為,吳女已在中國服刑完畢,已具有懲戒效用,因此依法判刑3年6月,另審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中國曾受處罰得免除其刑,因此判她免刑。(鄧玉瑩/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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