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泰醫院外觀。莊宗達攝
一名謝姓男子2010年9月到國泰醫院進行口腔癌切除手術,隔天移除供氧的氣管內管後,謝男反映無法呼吸,醫師雖再插管,謝男卻因缺氧成為植物人,一年後過世,留下7歲幼子。
家屬認為國泰由經驗不足的住院醫師決定拔管造成悲劇,提告求償974萬餘元,一、二審均認為拔管處置符合常規,但主治醫師術後囑咐將謝男送到「加護病房」,實際上他卻被送到照護力較少的「燒燙傷病房」,為此一、二審各判國泰應賠家屬6、700萬元,但更審認定國泰有增派醫師照護謝男,今逆轉改判國泰勝訴免賠。
更一審判決指出,謝男於手術後送往實際上為整型外科加護病房的燒燙傷中心照護,該中心硬體設施與外科加護病房相當,燒燙傷中心也是加護病房的一種,而國泰醫院在燒燙傷中心已配置一名專科醫師劉及一名值班醫師,照護人員配置並無不足。
此外,合議庭認為,為謝男拔管的燒燙傷中心值班醫師是第3年住院醫師,有能力執行術後照護及緊急醫療處置,且醫師於謝男拔管後,已密切觀察呼吸狀況及變化,發現他出現輕微喘鳴聲時,於靜脈注射類固醇及吸入性藥物治療,治療未改善後,就決定重新置放氣管內管,但因發現謝男口腔內有出血,隨即聯繫麻醉科醫師經鼻腔置放氣管內管,處置合於醫療常規。
基於上述理由,更一審今逆轉改判國泰無須賠償謝男家屬。可再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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