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2張悠遊卡爽花300元 下場竟是噴飛2萬2

出版時間 2021/03/10
悠遊卡。資料照片
悠遊卡。資料照片

台北市一名63歲徐姓男子,2019年4月撿到2張悠遊卡,隨即拿去7-11等超商買東西,還搭捷運, 一共花了300元,他沒想到失主向警方報案,因此吃官司,新北地院依侵占罪判他罰金2千元,另依違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最終徐男撿到悠遊卡花了300元,卻為此付出2萬2千元代價。

審理時,徐男坦承有用2張悠遊卡到超商買東西、搭捷運,但辯稱卡片是一名街友撿到,他「好心」用200元買來的。

但法院認為,當時2張悠遊卡共有餘額700多元,如果卡片真的是街友撿到,為何街友不自己消費,卻以低於700元的價錢賣給徐男,加上徐男無法提供街友真實身份,法院不採他的說詞,仍判徐男有罪定讞。(林裕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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