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男把信用卡租借給友人買電影票,一年後驚覺積欠29萬元卡費。示意圖
新北市鄭姓男子因工作關係認識蔡男,2019年5月間2人碰面時,鄭男整理錢包,露出裡面有張花旗信用卡,蔡男眼睛一亮說自己很愛看電影,用花旗卡買票有優惠,央求鄭男把卡借他用,每月願付3000元租金,但一年後銀行打電話向鄭催繳卡費,他才驚覺自己的卡被蔡男狂刷加上預借現金共29萬元,提告向蔡討錢,一審雖如數判准,但蔡男已人間蒸發找不到人。
出租信用卡的鄭男告訴法官,起初他不想借卡,但因蔡男跟他是工作合作關係,考量到未來處事融洽,才把卡借他,蔡男承諾付他每月租金3000元,而且會按期繳款給銀行,但實際上只付了第一個月就沒再付,後續他也不好意思向蔡催討月租費。
不料一年後,花旗銀行打電話通知鄭男未按時繳交信用卡帳款,「我才發現不對,買電影票刷卡沒多少錢,不可能繳不出,於是立即查帳,才發現我的信用卡被刷買很多不知明細的產品」。
鄭男還說,他要求蔡男把帳單繳清,但對方一直說謊拖延,導致他信用額度被銀行大砍,為了避免信用不良,他趕緊繳清29萬元,後來蔡男乾脆避不見面,自己實在沒辦法才提告要求蔡賠償29萬元。
一審依據鄭男提出蔡男當時向他借用信用卡的對話截圖及銀行帳單,認為29萬元確實是蔡男刷借的,加上蔡男始終沒有出庭答辯,因此判蔡男須賠償鄭男29萬元。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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