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張姓男子在網路遊戲中,認識國中一年級女學生小華(案發時13歲,化名),雙方互約下,張男前往小華住處發生多次性關係,張男還拿手機拍下小華全裸自慰及兩人性愛影片,某次張男前去小華住處房間內,剛好與小華同住的阿嬤進到房間內找人,張男緊急躲入床下,但放在床頭的手機被阿嬤取走,阿嬤看到手機內雙方對話及不雅影片,才發現對張男提告,法院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3年、1年半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用來犯案的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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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30多歲張姓男子,去年(2020年)2月間在網路遊戲中認識當時13歲、就讀國中一年級的小華。同月18日晚間11時許,張男趁深夜,前往小華住處,與她發生性關係。4月30日晚間10時29分許,張男再次前往小華家中,與她發生性關係,更拿出手機拍攝小華全裸、撫摸小華身體的猥褻影片。當晚11時許,他更拿手機拍攝兩人性愛過程。
5月4日張男再次前往小華家中,剛好與小華同住的阿嬤到房間要找她,張男情急之下,躲在房間床底下,沒被發現,但他放在床頭櫃的手機卻被小華阿嬤發現,當場扣留。小華的阿嬤檢視手機,發現張男與小華間的親密對話及兩人性愛影片,因此報警處理。
張男到案後,對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為他犯《刑法》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少年為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法官認為,張男曾在2008年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1年10個月徒刑,素行難認良好,其透過網路認識小華後,明知她就讀國中,年紀尚幼,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判斷能力,竟未滿足一己私慾,與小華交往、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影片,張男於審理期間,與小華、小華母親調解成立,願意賠償,也應小華母親要求去祭拜小華過世的父親,加上小華母親也在庭上表示願意原諒張男。
合議庭審結,張男所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判3年徒刑,拍攝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則判1年半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扣案手機沒收。(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