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托嬰中心申請營業至7月底後歇業+家長通知書照片、影片
台中市驚傳虐嬰事件!一家托嬰中心一名年僅5個月大的女嬰,上月9日由家長接回家洗澡時,赫然發現腋下有大片瘀青,媽媽立即帶著女嬰到托嬰中心質問並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是托嬰中心27歲的黃姓女托育員,在照顧女嬰時疑因不滿其哭鬧,以手捏傷女嬰腋下。警方訊後依《刑法》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將涉嫌施虐的女托育員送辦,並通報社會局家防中心,社會局查證屬實依違反《兒少法》針對該黃姓托育員開罰6萬元,且10年內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這家托嬰中心位於台中市南屯區,業者早期經營幼兒園,後來陸續成立課後托育及托嬰中心,該托嬰中心則在地經營6年,過去並無兒虐紀錄。
一名家長提供《蘋果》日前托嬰中心發送給家長的通知書,通知書中指該中心將營業到7月31日,建議中心家長提前安排家中幼兒照顧地點;該托嬰中心下午也透過律師發聲明表示將向社會局申請營業至7月底,8月開始歇業。台中市社會局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歇業申請,依照規定歇業申請需要在歇業3個月前申請。
受害女嬰年僅5個月大,因父母平日都要上班,白天將她送到托嬰中心照顧,下班後接回家。
上月9日傍晚,女嬰媽媽到托嬰中心接孩子回家,幫她洗澡時,赫然發現女兒腋下出現大片瘀青,由於女兒還不會走路、爬行,不太可能是自己造成,於是帶著她回到托嬰中心質問並調閱監視器,發現是一名女老師疑似不滿女嬰哭鬧,竟以手用力捏女嬰的腋下,於是向警方報案。
警方查扣監視器,檢視後發現確有其事,於是通報社會局家防中心,並請涉案的27歲托育員到派出所說明,訊後依《刑法》第268條「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刑法》第268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市社會局表示,經社工訪視調查,確認該名托育員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裁罰6萬元並公布姓名。
社會局表示,社工查調監視器畫面,發現托育員對案主有不當行為,造成案主腋下及雙側胸部瘀傷。托育員過去沒有兒虐通報紀錄,到職一年多,現已離職。
社會局說,此間托嬰中心立案6年多,核定收托人數45人,目前收托39人。此次因管理不善,社會局依兒少權法第8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08條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將處分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台中市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通報後,經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老師的確有捏、推等不當動作,雖中心與教師都否認有施虐情況,但不當照顧已經違反《兒少法》,所以該局也依法對該托育員開罰6萬元,並依同法裁處10年內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蘋果新聞網》致電該托嬰中心,該中心今天以書面聲明指出,發生該事件該中心「除了心疼寶寶以外,還有很多遺憾與震驚。」中心聲明指出,接獲家長投訴當晚已用最快速度,請家長會同托嬰中心主要照顧的人員、負責人及托嬰中心主任,一同透過監視器畫面了解事件發生當下情況,隨即通報主管機關。隔日亦將監視錄影帶提供予警方參考,此外,負責人及主要照顧人員均已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以釐清真相。因本事件已經進入司法及行政調查程序,為免影響調查程序,暫不接受採訪。
該中心表示,對於造成社會、網路社群上的紛擾,本中心謹表歉意,然事實真相仍待司法、行政調查結果方能知悉,「為免造成本中心其他父母及工作人員之傷害,將先行對網路及社群上之不實言論進行蒐證,必要時將循司法途徑處理。」
托嬰中心下午透過律師發出最新聲明:「我們一直本於心力讓老師、家長跟寶寶都能安心,也維持標準之上的師生比,並且安裝監視器並定期抽查,就是為了達到我們給自己設定的目標,只是因為本次事件,我們知道可能還是力有未逮,經過百般考慮,如果無法給寶寶、家長一個完全安心的環境,我們寧可忍痛在110年7月31日歇業,也不願意再有人受到傷害。至於法律責任,我們不會逃避,也已經通知家長,希望他們能夠在歇業前找適合的托嬰中心,我們也會盡一切努力協助,目前歇業程序已經報社會局核備,因為早先有媒體刊登錯誤資訊,所以特此更正。」(地方中心曾雪蒨、鮮明/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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