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同婚釋憲成功的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為爭取跨國同婚權益,2019年與一名馬來西亞男僑生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遭拒,原因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目前只准許台灣人與美、法等29個承認同婚國家的國民登記同婚,不包括馬國,祁為此打官司,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撤銷戶政所不准登記的處分,但駁回祁希望准許登記的請求。
合議庭指出,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跨國婚姻要成立,須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依這條規定,由於馬來西亞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祁家威與丘男婚姻恐難成立,不過,合議庭特別指出,依同法第8條規定,如果適用馬國法律的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可不適用。
合議庭進一步說明,由於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同婚權益,我國國民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得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在我國可登記成立同婚關係,消弭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因此判決撤銷戶政所不准祁家威與丘男登記結婚的處分。
不過,合議庭認為丘男至今未能提出他沒有重婚等婚姻狀況的證明文件,而丘男的理由是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他擔憂申辦文件遭到不利對待,又因疫情而難以回去馬國申辦,這些理由合議庭認為不夠充分,因此祁家威與丘男請求准許登記同婚,北高行沒有判准。
針對判決,祁家威無奈說:「我打官司幾十年,頭一次遇到『贏一半輸一半』的判決。」他還表示,這判決就是「兩邊放空」,維持現狀,因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即將由立法院審議,所以他不會提上訴。
司法院今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也可成立婚姻關係。
司法院指出,我國國民無論選擇本國人或外國人成為配偶,都應該受到國家同等的保障,享有成家立業、安身立命的幸福。(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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