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彰化前縣長卓伯源2009年底競選第二任縣長期間,胞妹卓仕文竟利用幫忙選務機會,挪用3000萬元政治獻金到她私人帳戶,並找廠商開假發票,製作不實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還用其中500萬元支付台中購屋款,今被台中高分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應執行10月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可易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表示,卓女挪用政治獻金到自己帳戶部分,因為檢方沒起訴,所以無法追究侵占或背信罪責。台中地院則表示,涉侵占、背信等罪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若是親屬關係,依法須告訴乃論,而本案被害人卓伯源並未對胞妹卓仕文提告,因此法院無從審理、判決,也不能宣告沒收不法所得。台中地檢署也證實,卓伯源不曾對胞妹卓仕文提出告訴。
不過依照《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等選完後,剩下的款項如果沒有在4年內使用於公益用途上,應繳回申報機關,申報機關也可依法追繳剩餘款項,本案一旦判決有罪確定,卓伯源若經申報機關追繳,仍不繳回這3000萬元,每次可處6萬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指出,卓仕文是前任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妹,2009年幫忙卓伯源參選縣長選務工作,並負責保管卓伯源的政治獻金帳戶。
法官認定,卓女利用保管卓伯源政治獻金帳戶之便,從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3日止,從卓伯源政治獻金帳戶轉帳5筆、金額共3090萬9317元到自己帳戶,再分30筆將其中2238萬元轉到自己在同家銀行的另一帳戶。
卓女為合理化轉帳,找來邑果營公司負責人李秀美、齊悅公司負責人施斐玟開出合計1317萬元假發票,卓女再將假發票交給不知情人員製作「中華民國彰化縣第十六屆縣(市)長擬參選人卓伯源民國98年4月21日至民國99年1月4日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事後卓女將867萬5900元匯款給李秀美,李秀美再轉回給卓女。卓女另匯款500萬元給施斐玟,施女收到500萬元後,代為支付卓女在台中市的購屋款。
卓女否認犯罪,辯稱她不是卓伯源競選總部的執行總幹事,只是候選人妹妹,並無利用總幹事職務虛開發票,且真的有與兩家公司生意往來,李秀美有在幫忙行銷及宣傳,施斐玟也有協助裝潢裝修競選總部相關工作。
但台中地院查核相關資料並比對資金流向,認定卓女辯詞不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卓女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0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30萬元。
卓女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認定卓女非法挪用卓伯源逾3000萬元政治獻金,只是卓伯源沒有提告侵占、背信,因此僅依《商業會計法》判卓女10月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可易科罰金30萬元。(鄧玉瑩/台中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