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名互不相識的老翁,2014年同時到市立鳳山醫院領藥,卻因爭吵先來後到而大打出手,原本落下風的李翁使出驚天一推,造成師姓老翁仰倒撞地,頭部重創一度呈現「植物人」狀態,最高法院認定李翁沒有情堪憫恕之處,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3年6月定讞,師翁涉案部分被裁定停止審判,直到他康復再恢復審理。
判決指出,2014年2月11日下午2時許,當時60多歲、公職退休的李翁,和軍職退伍的7旬師翁同時到高雄市立鳳山醫院領藥,2人互爭順序起口角,李翁離開時,遭師翁從後追打向前撲倒,跌落階梯把頭撞出一個大包,他起身理論,又遭師翁打中頭臉,嘴角掛彩。
一名年輕男子靠過來隔開2翁試圖勸架,但2翁你進我退、你退我進,舉起雙臂相互對峙叫罵,最後2翁拉扯在一起僵持時,年輕男子想拉開,突然師翁仰天摔倒、後腦撞在柏油地上,動也不動,李翁與年輕人彎腰查看發現不對勁,趕緊叫救護車。
師翁被送醫時,原本還能告訴醫師:「與他人爭吵、打架跌倒。」但傷勢突然快速惡化,出現顱內骨折與顱內出血等症狀,雖緊急開刀取出血塊,仍變成植物人,全天候靠他人照料,李翁也有腦震盪、左膝挫傷等傷勢,雙方互控傷害與重傷害罪嫌。
師翁涉案部分,在2015年被裁定「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李翁辯稱自己正當防衛但沒推倒師翁,認為師翁可能混亂中踩到路面坑洞、石頭,或自身健康因素暈眩而仰倒,也不排除是勸架年輕人不小心造成。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畫面,因畫質太差,辨認不出勸架年輕人容貌、也查不出身分,更重要的是師翁仰倒前的瞬間,3人手部動作正好被李翁與年輕人擋住鏡頭,變成全案纏訟7年、歷經2次更審的主因。
不過一審到更二審都認定師翁是被李翁突然猛力一推而摔倒,一審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翁4年6月徒刑,二審到更二審認為師翁先動手,均改判李翁3年6月徒刑,李翁上訴主張情堪憫恕,最高院沒採納,駁回他的上訴,判刑3年6月定讞。
師翁家屬另代他提告向李翁求償,法院認定師翁須自負一半的過失責任,判李翁須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222萬餘元確定。師翁經長期治療復健,四肢已能活動、意識也恢復清楚,不再呈現植物人狀態,但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康復機率不高。(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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