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車禍!身障男坐電動輪椅捷運站內撞到人 因超速3公里逆轉變有罪

出版時間 2021/02/28
捷運站規範身障人士使用電動輪椅最高限速5公里。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捷運站規範身障人士使用電動輪椅最高限速5公里。資料照片(與本案無關)

北市一名四肢癱瘓的藍姓男子2018年坐電動輪椅搭捷運,在月台撞倒一名劉姓婦人造成骨折,被依過失傷害罪送辦,一審認定藍男沒超速,是劉婦沒注意左右有無行人,判藍男無罪,不料二審認為藍男超速約3公里、也有過失,改判他拘役30天、緩刑2年,藍上訴翻盤沒成功,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這起捷運站內離奇事故,發生於2018年8月15日中午12時許,多年前因車禍造成鎖骨以下癱瘓的藍男,操作電動輪椅在雙連捷運站第2月台靠左避開人群,貼著樓梯擋板牆前進,要趕搭剛到站列車第一節的身心障礙車廂,劉婦冷不防從左側樓梯末端直接右轉,下一秒就被藍男的電動輪椅攔腰撞上。

藍男雖緊急煞車,但劉婦左踝遭電動輪椅踏板夾住,向左倒地摔斷左側股骨頸,她告藍男沒謹慎慢行、涉犯過失傷害罪嫌。藍男喊冤強調當時遵守電動輪椅在捷運站內限速5公里規定,他因頸椎、脊髓損傷,只能平視正前方,「根本不能仰頭查看樓梯有沒有人走下來」。

藍男乘坐電動輪椅在北捷雙連站撞傷一名婦人遭判刑。資料照片

當時陪伴藍男、用站的附載於電動輪椅後方腳踏板的印尼籍女看護,證稱事發前只能看到一點點上方樓梯下來的人,但完全看不見劉婦。

一審測量現場樓梯擋板牆高約140公分,坐著電動輪椅綁著安全帶的藍男靠牆前進,確實看不見左側行人,反倒是月台監視畫面清楚顯示,劉婦下樓梯時沒注意右側有沒有人,且走完最後一階立刻右轉,她承認因同行小孩已先上車,所以急著進車廂,沒先左右張望查看。

一審認為藍男當時直線前進、車速規律且沒超速,加上劉婦突然出現面前,相距只有一步、反應時間僅約一秒鐘,不能苛責藍男沒注意車前狀況或沒及時煞停,判藍男無罪。

檢方上訴後,案情出現逆轉。二審指劉婦下樓時的確沒注意右側行人動向,但藍男接近事發位置時,也沒減速,藍男雖自稱車速約時速5、6公里,但他在一審曾說把電動輪椅設在中段車速,時速約7、8公里,女看護也說藍男通常把電動輪椅車速設定在中段。

二審函詢藍男所用電動輪椅原廠,得知這款電動輪椅極速為時速10公里,每按壓一次可增減20%車速,接連按壓2次,中段車速各減為8公里與6公里,但站內限速5公里,藍男仍超速約3公里,代表藍男也有過失,且沒跟劉婦和解,據此改判藍男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

不過二審考量藍男無業,靠父母撫養,經此事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因此准他藍男緩刑2年。藍男上訴最高院企圖扭轉,仍被駁回定讞。劉婦另提附帶民事求償,仍在審理。(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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