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我們家的土地被廟方標走了,我們又錯過優先購買權,還有辦法拿回土地嗎?如果不拆屋,廟方能拆嗎?因為我們一直有在繳稅,廟方要求拆屋還地能要求補償嗎?
祥業法律事務所 律師江鎬佑 答:
首先,實務上關於優先承買權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民法》第426-2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第104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承租人之優先承受權)
《土地法》第107條(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或承典權)
在法律效力上,如果條文有「對抗」規定,則有物權效力,例如《民法》第426條之2第3項:「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反之,如無此規定即無物權效力,僅有債權效力,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無此不得對抗規定,僅有債權效力。除非通知過程有所瑕疵,否則不管是哪一種效力錯過了就沒用了。
因為讀者提供的資訊較少,若以讀者提問的問題中來推敲,其家中的土地被標走,看起來應該是原來家(房屋建物)的基地所有權,可能有因為土地設定抵押權而遭到拍賣的情況。
另外,依照讀者的提問,讀者「曾經」享有優先承買權的情況,所以讀者家原本可以在該塊土地上,保有建物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出於承租關係或有設定地上權的情況。
舉例來說,以《民法》第426-2條為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所以能不能主張第426-2條的優先購買權,應該要以基地或房屋出賣時,房屋所有人與基地所有人間,有無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存在,作為判斷之基準。
倘基地或房屋出賣時,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尚不存在,或於基地或房屋出賣後始取得地上權或租賃權者,均不得溯及主張該條項的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所以一旦經過通知,錯過優先承買權,就沒辦法拿過土地。
至於廟方能不能主張拆屋還地,要看讀者家(房屋建物)於該土地上是否仍然具有合法權源,如:像是基於地上權或是承租關係等情況,如果還有合法租賃關係,或是廟方(拍得人),在拍賣時已經知道有該地上權設定等情況,自然不得主張拆屋還地。
最後,繳稅的部分要先看讀者繳交的稅視納稅義務人應該是誰,讀者到底是幫誰繳,進而可以主張不當得利。(王怡蓁/採訪整理)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網友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mail :court@appledaily.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