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媒合跨國婚姻要求報酬。資料照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台北地院法官鄧德倩審理相關抗罰案時,認為相關規定限制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也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但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02號解釋,宣告該規定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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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指出,跨國(境)婚姻媒合所媒介的雙方當事人,語言、經濟條件、文化多半有所差異,且涉及移民事宜,若媒合得請求報酬,可能造成媒合者為了獲得報償,利用資訊不對稱,勉強撮合或矇騙雙方,或假借婚姻媒合而移民,甚至販運人口。
此外,大法官認為若允許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可能會將受媒合的婚姻商品化,也有物化女性的疑慮」。
至於相關規定是否限制工作權及契約自由,大法官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並未全面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工作或業務,也沒限制從事媒合工作或業務者資格條件,並未限制職業選擇自由,且仍容許「非營利法人」從事不具商業目的跨國(境)婚姻媒合。
大法官還指出,如果受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錢財給媒合者,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所以沒有限制工作權及契約自由的問題,至於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會不會太重,大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裁量罰多少錢,甚至20萬元處罰下限,還可視個案情節依《行政罰法》再減輕,避免處罰過苛,相關規定也沒有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因此今宣告《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合憲。(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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