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鼓山區一戶大樓一樓住家,在騎樓擺洗手台、木桌椅、盆栽等物,遭人檢舉妨礙交通,警察查訪多次仍未改善,開出1200元罰單。住戶陳女不服,認為早期騎樓是鄰居聯絡感情、曬衣服和賣東西的地方,且騎樓外還有紅磚道,根本沒有妨礙到任何人通行,不滿被罰,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根據舉發的騎樓照片認定,陳女放在騎樓的物品確實未達妨礙交通的程度,判決陳女免罰。
判決指出,從2017年開始,住在大樓一樓的陳姓婦人,就經常被檢舉在騎樓設置自己使用的洗手台、木桌椅、盆栽、水缸等,附近的龍華派出所警員也前往查看開勸導單,但陳婦一直沒有改善,警方因此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規定,開罰1200元。
陳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她認為這張罰單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陳婦向法官表示,早期設置騎樓是為了鄰居聯絡情感、曝曬衣物及販賣、陳設商品,後來因台灣地狹人稠,機車太多,騎樓常被用來停放機車。
因此她認為,若騎樓可以停機車,為何不能擺放日常用品?又若她擺放的自行車、流理台、盆栽等物品,沒有佔用車道,頂多是影響行人走路,但她住家騎樓外又有紅磚道,行人通行並無阻礙。
陳婦強調,若政府認為國人在騎樓擺設物品已達氾濫程度,亟待大力整頓,當然應該從嚴處罰,但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這類管理交通的法律處理騎樓擺設物品問題,其體例已欠妥適,應標本兼治,除以具體措施根本改善管理制度外,並應修法明確訂定違規者的處罰要件及罰則。在這些前提都還沒有完成下,她在住家騎樓擺放流理台等物品並不違法,希望法院撤銷罰單。
不過警方認為處罰條例所指的道路本來就包括騎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有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若有違反情況,不論是長期或暫時都應規勸或開罰,因此警員在實際查看後,認為陳婦在騎樓擺放足以妨礙交通的東西,違規事實明確,依處罰條例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現場照片認為,陳婦確實在騎樓設置一座洗手槽,但該洗手槽是靠在騎樓牆柱旁,旁邊還有水缸、盆栽及小鞋櫃,其擺設位置及數量均尚未達妨礙交通、阻礙行人通行的程度,裁定撤銷罰單,陳婦免罰。(郭芷余/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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