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讀者問:我在去年(2020年)9月6日騎機車被自小客車正面撞上機車的側面後部,導致我和機車乘客倒地,我的頭部、膝蓋等處擦傷、右足部第一趾骨骨折,乘客則是正門牙及門牙半脫位,右足部第五趾骨骨裂及身體擦傷。
我們雙方於12月30日在區公所調委會達成和解,含強制險部分,我今才發覺是否還可提出申請強制險殘廢給付?我右足部第一趾骨骨折,現足部一趾仍無法自由彎曲及無法施力。
中美法律事務所 律師黃中麟、趙國婕答:
關於讀者及機車上同行乘客傷勢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的殘廢給付標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前開法律授權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附表,有明確詳列出各種傷害情形,應認定為多少殘廢等級,並應具備何種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依照讀者所述,其右足第一趾骨折,機車乘客則是右足五趾骨裂,是否符合「足趾機能障害」而達永久不能復原程度,應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認定之,如依照醫師專業,確實達到「足趾機能障害」程度,將開具殘廢診斷書,此時即可依照殘廢等級,請領殘廢給付。
就讀者與肇事者達成和解部分,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第1項,除非雙方有特約約定不得扣除,如肇事者已先行賠償被保險人,強制汽車責任險只就原先應理賠部分扣除肇事者已賠償金額差額負責。
因此仍應視雙方達成和解的和解書具體文字內容,如和解書僅註明「僅含強制汽車險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或「不含強制汽車險殘廢給付」等,則讀者仍然可另行請領殘廢給付。
但如和解書中註明「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因殘廢給付包含在其中,此時已不得另外再向強制汽車險請領殘廢給付。(饒偉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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