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買白色Altis!她後悔訂了黑色 解約卻討不回3萬元定金

出版時間 2021/02/20
徐女付了定金卻想換白色Toyota Altis。業者提供
徐女付了定金卻想換白色Toyota Altis。業者提供

徐姓女子2020年8月想買Toyota Corolla Altis白色車,她到北都汽車公司八堵營業所詢問,業務員告訴她當月白色車款已銷售完畢,只剩一輛黑色車,要價64萬8000元,徐女簽約付了3萬元定金後,心頭還是放不下心儀的白色車,當天要解約卻遭拒,於是打官司要求北都返還定金,但基隆地院認為她已簽約且同意放棄審閱期,事後不能以「車色」問題作為解約事由,判徐女敗訴。

徐女指稱,自己當時在業務員誘導下,刷了3萬元定金並簽約,但北都沒有給她3天審閱契約期間,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契約無效,且契約沒記載簽約日期而有瑕疵。

徐女還提出LINE對話為證,強調當時已告知北都人員,自己一時衝動而簽約購車,經過深思熟慮還是決定要白色車,北都沒理由不退她錢。

北都則主張定金是經由雙方搓和,並非由定型化契約約定而來,且徐女在契約上已簽名表示放棄審閱期間。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對於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就成立,而此案契約約定徐女以64萬8000元向北都購買2020年出廠的Altis豪華版型黑色汽車,可見雙方對於汽車車型及價金等契約要點,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已有效成立。

至於契約沒記載簽約日期,法官認為不影響契約成立及生效。

此外,徐女主張簽約時,北都沒有給她審閱契約期間,但法官認為《消保法》關於審閱契約期間的立法理由,在於維護消費者知的權利,使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有充分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機會,但若消費者已有詳細審閱契約的機會,保護目的已達成,雖未達審閱契約規定期間,但企業經營者如果沒有妨礙消費者事先審閱契約,且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後,同意成立契約關係而選擇放棄審閱期間,法律並無禁止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的權利。

法官指出,此案契約於「審閱期」欄位記載:「本人___(買方簽章)已完成3日合約之審閱,並已詳細閱讀…買賣契約書所附之約定事項並充分瞭解且同意其內容。___(買方簽章)」,而徐女已在2個畫線空白處簽名,可見她已充分瞭解內容,並基於自主意識而簽訂契約,事後不得再爭執北都沒有給予合理審閱期間。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判決北都無須返還3萬元定金給徐女。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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