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內鬼案衍伸「競業禁止」民事訴訟。資料照片
國內電動機車龍頭Gogoro所屬的睿能公司去年爆發內鬼案,指控馬達研發部門前主管林松慶自立門戶湛積公司,還惡意挖角睿能20名員工,除了告發《營業秘密法》由檢調偵辦,民事另告林松慶違反僱傭契約「競業禁止」等條款,求償共千萬元但判敗訴,引發熱議。律師分析指出,「競業禁止」並不是適用於所有勞工,且只能在2年期限等合理範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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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耀鴻指出,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員工必須限於有接觸或使用到僱主營業秘密的職務,例如工程師、設計師等,如果員工的職務不會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例如清潔工、司機等,則不得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劉耀鴻並指出,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也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例如競業禁止期間最多2年,超過合理範圍的就可能被法院判決無效。最後,勞基法特別規定競業禁止應予補償,補償數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薪資的50%。
律師辛佩羿則指出,競業禁止限制的期間要符合技術的生命週期,限制區域則以原僱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為限,例如業務範圍只在北部的公司,不能要求員工離職後在全台灣都不能從事同業。
辛佩羿並指出,《勞基法》2015年增訂關於競業禁止條款必須附帶補償金的規定,也就是僱傭契約中如果有規定「競業禁止」,應該附帶給予勞工補償金,否則條款無效,就算是2015年之前簽定的「競業禁止」條約,也應該依新法簽定補償金給予方式,以免事後起爭議上法院被認定無效。(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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