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蘋果】已離職20日公司還拒辦交接 是有這麼想留我嗎?怎辦才好

出版時間 2021/02/20
讀者已離職20日,還無法辦理交接手續,甚是苦惱。示意圖
讀者已離職20日,還無法辦理交接手續,甚是苦惱。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我是公司駐南區的業務代表,公司位於台北,我在任職未滿2個月時,提出將於3天後離職,但老闆要求等新人到職才能離職。

我實在無法繼續擔任該職務,自行「列出交接清單」,要求離職前將公司所寄放的平板電腦等資產當面與老闆清點返還,卻遭拒絕;我堅持離職日前才有空跟公司交接,或是把公司的物品親送往台北總公司,但全遭公司拒絕,恐嚇我如果用郵寄到台北,物品損失、遺失一概由我負責。

我已離職20日,公司仍無法安排人力與我交接清點,我的時間只能在非上班時段配合交接,老闆執意無法配合,也因此遭公司扣押「代墊款項」,索討款項還遭公司恐嚇要走法律途徑。

與老闆溝通的過程,我均有紀錄留存,感覺是公司惡意拖延不交接與扣押代墊款項,請問,該如何解決這棘手的問題?我想盡快將公司物品返還,減輕內心的壓力。

中美法律事務所 律師黃中麟、趙國婕 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勞工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要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要在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要在30日前預告。

換言之,讀者任職未滿3個月,依照《勞動基準法》是無庸提前預告,即使勞動契約有另外約定,因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該勞動契約約定仍然無效,雇主沒有權利要求你等到新人到職才能離職。

如擔心公司寄放的物品持續放在讀者這邊,遭公司指控或提告侵占,建議可親自將前開物品裝箱,並全程錄影,交由快遞來回件請公司收發親自簽收或親自前往公司一趟交給公司收發人員。

另外,建議讀者同時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內容註明本人願進行交接事宜,惟公司尚未覓得新人,自應安排既有人選盡速完成交接,並列出三至四個時段請雇主於以上時段擇一聯繫讀者進行交接。

屆時雇主如擅自提告讀者未完成交接造成公司損失時,依照《民事訴訟法》,雇主自應善盡舉證責任,具體指出因讀者未能完成交接,且讀者確實有疏失,造成公司實際上受有何等損失。

最後,公司扣押代墊款項可經由前開存證信函,一併提及公司應盡速歸還代墊款,如公司仍置之不理,僅得依據代墊款相關憑證,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饒偉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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