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讀者問:公司沒有幫我保勞健保,工作3、4個月後才幫我保,該如何是好?
律師張洛洋 答: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無論是正職或兼職人員,只要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受僱於員工人數5人以上的公司或事業單位,都須在勞工到職日起,以僱主的名義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僱主未幫勞工辦理勞保投保手續,「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也就是僱主會被處以漏繳保費金額4倍的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損失,也須依法賠償。
至於健保部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第6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以2倍至4倍罰鍰;若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公司)應退還員工所自行負擔的健保費。
又因為我國勞工保險是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符合強制加保規定的公司,應該在員工到職的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是從加保表郵寄之當日或派員送交勞保局之當日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公司如果沒有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無法追溯自到職當日生效,所以如果讀者您因公司延遲申報加保致您的權益受損,應由公司負責賠償您的損失。建議讀者可向公司反應該問題。(記者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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