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讀判決】801號解釋:大法官選擇的差別待遇

出版時間 2021/02/16
針對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的羈押折抵,大法官做出801號解釋。資料照片
針對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的羈押折抵,大法官做出801號解釋。資料照片

作者:一起讀判決

以下的文章有評論性質。

801號解釋處理的是無期徒刑假釋條件的羈押折抵的問題,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針對平等原則進行審查,認為當中存在差別待遇。

當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報請假釋時,如果在裁判確定前曾受羈押,羈押要超過1年的部分,才能計算進入已執行的期間,未滿1年不算入,但有期徒刑受刑人卻沒有這樣的限制。

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就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否折抵、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存在差別待遇。

換言之,大法官選擇審查的差別待遇存在於「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的不平等。

但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本來就是本質上不同的事務,所以大法官在論述和以這樣的差別待遇違憲,和目的間無實質關聯時,花費很多力氣在論述,還跑去找了當初的立法過程、計算有期跟無期徒刑假釋門檻的差距。

大法官指出當初立法者之所以針對無期徒刑加上羈押一年內的日數不能折抵的原因在於,之前的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只有10年,為了避免有期跟無期徒刑無法區別,產生不公平,因此刻意在無期徒刑這邊加上羈押1年以內不計入已執行期間的限制。

但這個考量在後來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一直被立法者拉高,已經沒有當初設想的有期跟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條件無法區分的問題,於是認為雖然立法有其形成空間,但如果在政策上已經決定羈押可以算入已執行期間,就不應該再刻意區分無期或有期徒刑,給無期徒刑受刑人明顯的差別待遇。

問題是,當大法官拿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受刑人相比,就會出現一個困難,這兩種人真的不一樣。一個沒有拘禁上限,一個則有明確的上限,立法者想要對無期徒刑特別增加什麼門檻,只要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應該都是可以的。

雖然大法官說過去立法者擔心的事情,現在已經不存在。但大法官怎麼知道,立法者不會因為社會對無期徒刑25年就可以假釋出監這件事情,更有意見、更加擔心。不然,立法者何以不斷拉長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一路從10年拉到25年?

大法官的論述方式,有點過度踩進立法的形成空間。

其實,有一個更簡單的比較方式,那就是在選擇差別待遇時,將無期徒刑跟無期徒刑的受刑人自己比。

何以在裁判前先被羈押過,後來被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跟之前沒羈押過的受刑人,待遇不同。沒有被押過的,裁判確定後,在監獄待滿25年可以假釋,有被押過的,加上羈押的期間,在25年以外,還要多1年,只因為立法者說裁判前羈押的日數,只有在1年以上才能折抵。

※本文由 一起讀判決 授權轉載。

※針對時事想闡述專業法律見解嗎?歡迎來稿蘋果日報法庭中心。


一起讀判決|台義跨國爭親權 大法官廢棄最高法院裁定的4大理由
一起讀判決|台義跨國爭親權 大法官廢棄最高法院裁定的4大理由
出版時間: 2022/05/31 15:56
一起讀判決|大法官逆轉空姐搶小孩戰局 爆憲法法庭信任危機
一起讀判決|大法官逆轉空姐搶小孩戰局 爆憲法法庭信任危機
出版時間: 2022/03/21 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