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將收中共政協838萬獻金卻免囚 高檢署4大理由上訴

出版時間 2021/02/05
2003年間連戰頒發中常委證書給前聯勤總部副總司令羅文山(右)。資料照片
2003年間連戰頒發中常委證書給前聯勤總部副總司令羅文山(右)。資料照片

退役中將羅文山被控2008年至2012年間以中華黃埔四海同心會名義,收受香港博士兼中共政協委員許智明、何姓民眾政治獻金838萬多元,幫助馬英九競選連任總統,卻從中私吞100萬元,一審被依違反《政治獻金法》等罪判刑2年6月,二審日前改判羅2年徒刑,得易科罰金72萬。高檢署認為高院量刑未能適度反映羅男犯罪行為惡性,今日以四大理由提起上訴。

高檢署的第一個理由為「量刑未能適度反映犯罪行為之惡性」,因為本案非法政治獻金來源為香港居民許智明、何姓民眾,許智明為香港政界知名人士,曾任中共全國政協委員及馬達加斯加名譽領事。

高檢署指出,羅文山從軍多年,曾任中將等要職,備受國家器重及厚待,應當保持品位,為國軍及退伍軍人之表率,竟未能嚴守分際,自具有政治色彩之香港居民收受不法政治獻金後,轉而依捐贈者指示進行刊登政治性廣告、招待來台關心選舉的香港居民、安排接見政治人物或自身前往大陸地區立碑破土活動等政治性活動。

高檢署第二個理由為「判決未能符合上開法律之處罰目的,罪刑亦未能均衡」,因為《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2項之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度刑為「2年6月」,而羅文山收受不法政治獻金達838萬5000元,收受對象帶有高度大陸地區政治色彩,甚至於收受後依對方指示進行相關政治活動,行為惡性非輕,犯後矯詞掩飾,未見悔悟之情。

高檢署指出,本案量刑區間應靠近或超過中度刑方屬合理,原審判決竟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5月、5月,僅達法定刑的十分之一,除未能符合上開法律之處罰目的,罪刑亦未能均衡。

高檢署第三個理由為「原審未將個案之不同併列檢視予以審酌,亦未說明其以其他無關案件之刑度撤銷第一審所量處刑度之實質理由」,因為原審撤銷原判決的主要理由,是以「現行實務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之量刑多在有期徒刑6個月以下」,然罪刑相當與否,是以反映責任之不法內涵本體為判斷準據,而非求諸與他案量刑相比較,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28號判決闡述明確,是原審判決以第一審判決所量處的刑度與其他案件的刑度不同而予以撤銷,已有未當。

高檢署指出,原審判決所列的其他案例均為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6條(即「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該條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罪質與法定刑均顯然較本案所涉及之《政治獻金法》第25條為輕,無論對象及金額,均與本案大相逕庭,難以比擬。

原審未將個案的不同併列檢視予以審酌,亦未說明其以其他無關案件的刑度撤銷第一審所量處刑度之實質理由,其量刑是否妥適,即非無疑義,亦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高檢署第四個理由為「原審未於理由中說明其為齊頭式量刑之理由,量刑之妥當性實有疑義」,因為羅文山自何姓民眾收受政治獻金約52萬6000元部分,原審量處有期徒刑5月,但羅文山從更具大陸地區政治色彩的許智明處收受約203萬7200元、194萬3500元等較大金額部分,也同樣量處有期徒刑5月,顯不符「不等者,不等之」平等原則,原審未於理由中說明其為齊頭式量刑的理由,量刑妥當性實有疑義,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饒偉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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