碩士畢業、30歲的陳姓男子是台電員工,乘向一名女同事借機車鑰匙之際,偷偷拷貝員工宿舍的鑰匙,事後潛入女同事宿舍內,在其房內鞋櫃上,偷偷裝了一台行車記錄器偷拍房內情況,因行車記錄器故障,發出聲響,女童是才發現被偷拍報案追兇,案經法院審結,依妨害秘密罪,判陳男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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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與被害人都是台電宜蘭區營業處員工。陳男藉故向女同事借機車鑰匙時,偷偷拷貝其員工宿舍鑰匙1副。陳男去年(2020年)7月16日下午2時26分許,開車前往台電女性員工宿舍,潛入女同事宿舍房間,在房間內的鞋櫃內,偷偷裝上一台插有記憶卡的行車記錄器偷拍房間內的一舉一動。
因行車記錄器發出聲響,女同事聽聲辨位,才發現鞋櫃裡頭被偷裝一台行車記錄器,而且還在運作中,驚覺遭到偷拍,女同事以通訊軟體LINE質問陳男,但他矢口否認,強調與此事無關,女同事遂報警追兇。警方調閱宿舍與周邊監視器,發現就是陳男所為,前往林男住處搜索,陳男見東窗事發且罪證確鑿,才坦承犯案。
陳男辯稱,只是要對女同事開玩笑,還說因行車記錄器每半小時會故障,發出嗶嗶叫聲,女同事發現後,就會拔掉電源,強調只是惡作劇。不過法官認為,陳男的動機無論是開玩笑、惡作劇或其他原因,都無法掩飾他用行車記錄器偷拍女同事、侵害女同事權益的事實,無解於罪行的成立。
法官認為,陳男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315條之1第2款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論處。
法官審酌陳男潛入女同事宿舍,私自架設行車紀錄器而竊錄女同事於房間內非公開活動之行為,嚴重侵害女同事隱私權,使女同事心理恐懼及不安全感,加上女同事於通訊軟體LINE群組詢問時,陳男始終不願吐實,未向女同事道歉及賠償所受損害,依妨害秘密罪,判陳男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行車紀錄器及記憶卡1張全沒收。(突發中心林泊志/宜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