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男子黃佑呈2018年與朋友謝亞軒各自無照開車,於下班尖峰時刻在北市南京東路飆車,謝男失控衝進人行道、撞死3位無辜路人,被判刑12年定讞已先入監,黃男一審被認定相約飆車肇事、判刑11年,二審認為黃男與死傷結果無關,輕判6年,更一審認定黃男與謝男是造成死傷的共犯,改判9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
本案發生在2018年10月11日下午5時許,駕照被吊銷的黃佑呈(24歲)與沒考取駕照的謝亞軒(24歲),各自開車在限速50公里的北市南京東路4段,以超過時速80公里的車速一前一後疾駛,期間數度竄入公車專用道再切出,且高速變換車道都沒打方向燈。
後因開車在前的黃男急煞閃避一輛機車,謝男跟太緊、反應不及而失控,高速向右衝進人行道與騎樓,撞死正在路邊做資源回收的黃姓夫婦和路過的謝姓男保全員,謝男向到場警員自首肇事。
一審認定謝、黃2人相約飆車釀成死傷,依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各判刑13年與11年。上訴後,謝男在二審允賠3位死者各500萬元,連同保險理賠先付各300萬元,獲酌減改判12年徒刑,去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謝已入監服刑。
黃男否認與謝男相約飆車,辯稱2人當時要找地方吃晚飯,他開車帶路貪快,不知謝男在後會失控撞人,也承諾賠償每位死者各100萬元,二審認定謝、黃是以高速跟車方式在市區疾駛,危及其他用路人的往來安全,但黃男無從預見謝男會失控肇事,改依較輕的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判刑6年。
最高院認為下班尖峰時刻在人車眾多路段飆車、不打方向燈又沒保持安全間隔,極易失控肇事,二審對黃男的論罪有疑義,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為,黃男與謝男雖非併排競速,但黃男明知謝男緊跟在後,仍一前一後飆車及危險穿梭車道,不顧其他用路人安全,黃應與謝共負肇事致人死傷的責任,且黃男仍沒跟死者家屬和解,依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9年,最高院今駁回上訴定讞。(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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