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0多歲的保險業高階主管日籍H男,喜愛攝影,去年2月間他在IG認識一名女高中生,兩人相約在商旅三點全露的裸拍,事後H男給女高中生1萬元酬勞,並把照片傳給女高中生留念,不料女高中生之後遇到性侵事件,檢警從她的手機發現H男拍攝她的照片,另案偵辦H男拍攝未成年猥褻照片,H男坦承犯行,台北地檢署考量女高中生是自願裸拍,且H男犯後態度良好也沒有前科,因此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未成年裸照罪給予H男緩起訴1年,但須支付公庫50萬元緩起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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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H男去年2月在IG看到女高中生時常PO性感照片,便私訊邀約對方外拍,兩人談了許多攝影理念和拍攝方式,H男提到若是單純外拍,可以給對方6千元酬勞,若是裸體拍攝,可以給1萬元酬勞。
2人在去年3月相約在一家商旅拍攝,女高中生對著鏡頭搔首,大方全裸,H男也銀貨兩訖,給了女高中生1萬元,事後還把照片傳給女高中生留念,女高中生覺得合作愉快,之後還提議再度拍攝,不過H男認為女高中生在拍攝時喜歡滑手機,不夠專心、投入,就無意再度合作。
原本事情到此結束,不料女高中生去年間疑似遭他人性侵,檢警介入調查後,從女高中生的手機內發現H男傳給她的裸照,女高中生才說出裸拍的經過,由於當時女高中生未滿18歲,檢警因此立案偵辦H男涉犯《兒少性剝削》。
H男到案時坦承知道女高中生未滿18歲仍幫她拍攝裸照,且H男事後相當懊悔,供稱自己只是抱持著藝術的精神去拍照,對女高中生沒有非分之想,也沒有散佈照片,拍攝當時更加沒有踰矩,希望能對他從輕發落,也盼此事不要影響到他的工作和他視為第二生命的名聲。
檢方認為,H男沒有前科,且起初就坦承犯案,犯後態度良好,加上女高中生是自願拍攝,並無遭強迫,裸照也無遭濫用,所以給予H男緩起訴1年處分,但須支付50萬元緩起訴金,以示懲戒。(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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